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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对“请环保局出来回答关于高峰乡手机基站问题”一贴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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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亲爱的“火星地球”网友:
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您在“请环保局出来回答关于高峰乡手机基站问题”一贴中反映手机基站影响健康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高峰乡手机基站于2010年8月23日经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川环审批[2010]464号文件批准建设。我局已要求移动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发射基站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告。
二、关于居住在手机基站周围的居民,是否会引发癌症、白血病问题,世界卫生组织第263号文件《电磁场和公众健康-极低磁场和癌症》说明:“现在仍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显示,极低频电磁场会直接破坏生物分子,故不大可能引起癌变。”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暴露在我们居住环境中的极低频的电磁场,不会导致包括DNA在内的生物分子直接受损,不可能引发癌症等疾病。迄今为止的动物实验结果显示:极低频电磁场不会引发或助长癌症、白血病等。
再次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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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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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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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12 14:32
对生活没有影响就好!

发表于 2015-6-12 14: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修建移动基站为什么不阻拦或不同意修建,现在修成功了说这些还有用吗?

发表于 2015-6-12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范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应当将电力、通信、广电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纳入规范布局内容,并充分考虑电磁辐射设施等对居民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电力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与乡村规划,组织编制专业规划,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其他电磁设施设备选址)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微波通信站、卫星通信地球站等电磁辐射设施,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电磁污染防护措施) 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屏蔽、漏能控制以及划定防护区等电磁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电磁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九条(电磁辐射防护区)需要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与环评文件,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在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建设医院、幼儿园、学校、居民住宅等对电磁辐射敏感目标。    第四十条(电磁设施设备在线监测)鼓励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配套建设电磁辐射在线监测设施(设备),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    第四十一条(年度评估报告) 电力和移动通信营运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进行辐射环境状况年度评估,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开。    辐射环境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该包括的内容:    (一)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和营运的情况;    (二)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情况;    (五)电磁辐射环境投诉处理情况;    (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发表于 2015-6-12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范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应当将电力、通信、广电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纳入规范布局内容,并充分考虑电磁辐射设施等对居民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电力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与乡村规划,组织编制专业规划,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其他电磁设施设备选址)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微波通信站、卫星通信地球站等电磁辐射设施,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电磁污染防护措施) 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屏蔽、漏能控制以及划定防护区等电磁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电磁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九条(电磁辐射防护区)需要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与环评文件,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在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建设医院、幼儿园、学校、居民住宅等对电磁辐射敏感目标。

  第四十条(电磁设施设备在线监测)鼓励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配套建设电磁辐射在线监测设施(设备),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

  第四十一条(年度评估报告) 电力和移动通信营运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进行辐射环境状况年度评估,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开。

  辐射环境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该包括的内容:

  (一)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和营运的情况;

  (二)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情况;

  (五)电磁辐射环境投诉处理情况;

  (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发表于 2015-6-22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

发表于 2015-6-22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

发表于 2015-6-22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发表于 2015-6-22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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