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张长云现年68岁,家住四川省井研县磨池镇新荣街34号,手机号:15528759057、15919890222 1974年当时我是井研县一名在校生,被井研县法院以书写反动文章的反革命罪判刑7年,在劳狱中遭受到非人的捆绑毒打,造成手抖手颤、心悸心跳、精神伤害。刑满后82年井研法院法刑复字17号裁定:“撤销原判,对张长云宣告无罪”。因此我向井研县政府县委及有关部门申请伤害和经济及青春损失补偿。井研县陈县长唯我是尊不执行政策,不执行法律,理由是:“井研穷县,没有钱,你只能吃低保”。 依据中共中央86年6号文件、82年宪法、86年民法通则及国务院信访条例,经过上千次信访上访县、市、省各级有关机关,求得中院给井研县委、县政府书函,明文原件内容:“请按86.6号文件落实政策:刑期工资应予补发,该退休的应办退休手续,按退休处理,并给予适当的伤害和生活补偿,请你们妥善处理”。在查无音讯下我又找市政府,黄秘书长、罗宣传部长,找中院,中院又给井研县政府公函,其原件:“井研县政府并陈县长:现有张长云反映1982年井研法院对反革命罪撤销,宣告无罪,请你们按最高法院1995年1月29日批复:属于1995年以前应予赔偿的部份相符。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落实政策,2007年9月寄来由罗佳明部长,黄秘书长书函,确定由负责政法的陈长明处理。2008年6月16日”。原件有大红印章。 截止2015年,关于我的诉求,井研县一直未能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上级指示落实政策。井研县置国家法律于何处?知法不执法天理何在?井研县就是在给法治社会抺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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