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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新闻] 打算投资的人务必警惕: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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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方式与防范重点
截至2014年12月,全国私募机构多达1.4万家,规模近5.54万亿,但在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只有8428家,管理基金10218只,管理规模2.6万亿,尚有大量机构未纳入监管。私募机构业务复杂多样,很多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众筹等业务,风险容易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私募基金行业非法集资有如下特征:
1.募集方式一般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引诱投资人;
2.募集对象一般为社会公众;
3.一般不设最低投资门槛,或者门槛很低;
4.投资人数没有上限,多多益善;
5.一般没有投资风险提示,许诺保本高收益。此类案件风险外溢性强,涉及人数众多,易产生区域性风险,且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处置周期长,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P2P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方式与防范重点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方式与防范重点
近年来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2014年,全国新发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件61起,涉案金额18.01亿元,参与集资人数12571人,同比分别上升177.27%、998%、224.32%。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提醒公众,特别是广大的农民朋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制、封闭性的组织,不允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不允许对外吸储放贷、高息揽储,也不允许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把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吸收为成员。
以上各方面大致可归结为12种情形: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或变相发售虚构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保险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寄存代售、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以对物业、房产、地产等资产进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或以对物业、房产、地产等资产等份分割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以委托理财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0.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未完待续)

来源:巴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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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7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参与非法集资的严重后果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清偿率极低,有的案件甚至是零清偿,往往造成涉案单位和人员的严重财产损失甚至失去生命,有的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敬请各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注意:投资需审慎,筹资需合法,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切勿碰触法律底线,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
六、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应自担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47号发布)相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己承担。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帮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吸收资金,从中收取代理费、管理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参与非法集资不仅责任自担,如果还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帮助、充当资金掮客并且收取代理费等的,还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们参与非法集资遭受损失,政府是不会帮忙埋单的。在司法机关侦破的一些非法集资案中,损失不可能完全追回,因为有的被转移了,有的被犯罪分子挥霍了。那么,参与者的损失最后能追回多少,只能根据投资者的损失和实际挽回损失的多少来具体判断。这就要求人们提高防范意识,参与正常、合法、国家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活动。

七、民间理财类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民间理财类公司属于普通工商类企业,不属于受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企业,不具备对公众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牌照和资质。其经营范围是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投资项目管理、财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信息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贸易咨询服务。这类民间理财类公司在其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合法的行为,但不能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或宣传误导、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业务。超范围经营的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等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从事非法集资涉嫌犯罪的行为,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群众通过民间理财类公司中介进行投资遭受损失后,如何挽回损失

群众在通过民间理财类公司中介后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大多是投资人直接与实际用款的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投资人享受了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高收益,高收益必定伴随着高风险,因此,群众在投资遭受损失后,应由民间理财类公司和用款企业进行赔偿。

1.对于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对于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民间借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程序

◆一般处置程序
1.合法的民间借贷、民间投资业务,由双方协商解决(民间方式);
2.无法协商一致的,申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民事诉讼);
3.发现违规经营,依法向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行政处置);
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报案线索和证据(刑事诉讼)。

◆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处置程序

1.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控制涉案资产和犯罪人员;
2.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3.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并督促涉案单位按照判决结果清理清退涉案资产。
对于非法集资的大要案件,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

十、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程序

根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和《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规定,对非法集资案件一般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以下步凑进行处置:

1.成立专案组;
  2.制定处置方案;
  3.公告取缔;
  4.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5.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6.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7.集资款项清退。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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