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四川省高院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就是省高院再审纠错程序审判后的“提字”号判决,实际上就是再字号判决。省高院的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法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
而省高院2014年的415号裁定,实际上是省高院第三次启动再审程序的裁定,案号都应当是“再初字”号的裁定。也就是说,再初审的法院还是省高院,省高院已经是自己打自己打耳光,且也严重违法违规,更是不应当发回下级法院。哪有“爷爷级别”的判决、爷爷级别的管辖的案件,再指使“小孙子”胡作非为的?
是省高院的级别高?还是南部县法院级别高?是省高院水平素质高?还是南部县法院的水平素质高?
级别乱套了!水平素质乱套了!令不行禁不止!哪里还有公信力!哪里还有法律尊严!哪里还有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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