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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资阳女子帮丈夫推车遭压死 保险公司想免责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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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新闻网内江6月16日讯(记者 龙艳)买保险是为了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有一份保障,但有时候保险公司会想办法免除承保责任。日前资阳发生罕见车祸:资阳男子邓某因为驾驶的拖拉机陷入坑洼路面无法行驶,于是下车推车,随后其妻子下车帮忙。在这个过程中,拖拉机发生了侧翻,将邓妻压在车下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邓某的三个孩子将父亲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8万余元。在诉讼中,保险公司以“家庭成员免赔”的理由辩驳免除承保责任……
  “非常规”车祸 孩子将亲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14年10月6日,资阳人邓某驾驶川100XXX号拖拉机行至安岳县千佛乡桥亭村5组时,因车轮陷入坑洼路面无法继续前行,邓某随后与妻子李某下车推车。在此过程中,拖拉机突然向左侧翻,将李某压于车下,造成其当场死亡。
  2014年10月24日,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李某均无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系意外交通事故,邓某、李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邓某想起拖拉机在内江的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10万元,无不计免赔。在和保险公司商讨赔偿时,双方发生争议。邓某的三个孩子将邓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585527.5元损失。
  保险公司对此辩称,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邓某无责,但根据保险条款,家庭成员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同时车主驾驶车辆存在有超载情况,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审理 保险公司对原告方进行赔偿
  内江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其民事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李莫均无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系意外交通事故,邓某、李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信。
  同时李某死亡与川100XXXX号拖拉机侧翻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本案也无证据证实李某有过错,故由驾驶人邓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川100XXX号拖拉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故相关赔偿责任由其承担。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条款,家庭成员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但因该条款约定免除了保障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受益人(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的约定无效,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家庭成员免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存在有超载情况,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法院均不予采信。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该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190350元。
  对于该判决保险公司随后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上诉,最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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