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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8980331115

广安大龙环线出车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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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2 15:42
坏公路该公路局负责吗?广一中后面公路建成以来死了好多人,名副其实〞杀人坡〞,还是没关闭!!!

发表于 2015-6-22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面窄,弯道多,坡度大,视线又不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2 23:25
严惩肇事者,让逝者安息,给生者抚慰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6-23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6.18重大交通事故”司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部分不能调解,但积极赔偿可以从轻处罚!这里所说“积极赔偿”你们懂的哈!!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6-23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6.18”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部分是不能够调解的,但积极赔偿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大家都懂的哈!!!
    我国有关法律有规定:致使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将获刑3年!
     ”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可以分割的两项责任,而且刑事部分是不可以调解的!千万不要误解为:赔了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哈,钱是不能够买刑期的,积极赔偿仅仅只是可以减轻处罚而已!
      民事赔偿部分包括:事故涉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合理合法计算,司机、车主、单位、保险公司等诸多主体,利益冲突各不相同,赔偿结果千差万别,万请留心!       特别还要注意的是:1、肇事司机是否有驾照?(查真伪)2、通过客运驾驶员考试没有? 3、是否有《客运从业资格证》,4、要求提供事发时的车载监控画面(客运必须要装的设备)等等。这些都对后续处理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议受害者亲属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以告慰遇难者在天之灵!!!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6-23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6-26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6.18”重大车祸还没有来得及处理完毕,又一辆客运车又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据网友电话爆料:2015年6月26日上午9点多,在广安区石笋大黄坡路段,一辆满载客人的广安至恒升的大客车又是刹车失灵,直冲“大黄坡”!当然死亡2人,重伤无数!!
      具体情况如何,待网友爆料证实!
      广安交通安全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

      广安“6.18”、“6.26”重大交通事故,同出于广安至恒升客运车辆,难道是巧合?不!这是广安客运安全管理严重失职的必然,再一次给有关部门和领导敲响了警钟!人命关天,安全无小事,这是从政务实的基本要求,你们在干什么?安全不是出出文件开开会就能够解决问题的,广安参与客运的车辆是否性能良好?符合安全上路的基本要求吗?车站安检是否留于形式?客车驾驶员是否具有客车驾驶的资格?是否取得资格证?你们的命是命,群众的命也是命,你们懂这个道理吗?假如受害者里面于你的亲戚朋友,你又有何感想?
      建议有关部门对广安客运市场做一次彻底整顿,是彻底整顿,不是走走过场哈,以人为本,尊重生命!拜托你们了!!!!!!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6-26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运输部
交运发[2012]762号
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现将《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认真组织实施好上述两个规范,是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运发(2012)490号)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业相关安全制度执行的客观要求,对促进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抓好上述两个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为配合各地做好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部组织力量编写了宣贯材料,请各地抓紧组织培训工作,使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等相关单位和人员,深入了解和掌握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规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落实好这两个规范。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24日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其他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营运客车实行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本规范所称安全例行检查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以下简称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
    第四条  客运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  客运站应高度重视安全例检工作。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客运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六条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营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驾驶人不得用其运送旅客。
    第七条  客运站应设立安全例检机构,负责安全例检的组织实施。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八条  客运站应按日检车辆数配备例检人员。客运站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
    第九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安全例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
    第十条  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构造和常用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岗前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业资格证。
    例检人员工作中,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一条  客运站应及时向客运经营者通报安全例检信息。
    第十二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包含安全例检内容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和社会的监督。
    客运站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设置例检场所,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同时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车辆安全例检场所(以下简称例检场所)。应在例检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示,安全例检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例检场所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例检场所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淋、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例检场所应配置对讲设备。例检场所应设有供检查客车使用的地沟或举升装置。
    新建或改建的客车检查地沟或举升装置配置数量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地沟的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不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1. 3m,并配备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
    第十六条  例检场所应配备保证安全例检工作安全的停车模及安全例检工作所需的检验工具和量具。
    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检验锤、便携式照明器具、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o
    第十七条  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对设施设备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流程可以参照附件2执行。
    例检人员应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附件3)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或录入安全例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自签发时起,24小时内报班有效。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超过时限的营运客车,须重新进行安全例检,合格后,方可报班。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4。实行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的,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例检人员开具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告知单,交当班驾驶人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开具维修合格凭证,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当班驾驶入凭维修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到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
    第二十二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应逐步建立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安全例检效率和质量。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能够实现营运客车经车辆身份识别进入例检场所完成安全例检的功能。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客运站监督检查。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的术语和定义、设施条件、检查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和工艺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客车的安全例行检查。
    2、术语和定义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
    在受检车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车辆安全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与车辆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为非替代关系。
    3、设施条件
    3.1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满足实施安全例行检查、承检车型和发车频次的需要。
    3.2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设有车辆检验地沟或举升装置。检验地沟的结构尺寸、举升装置的规格应与承检车型相适应。检验地沟推荐尺寸:长度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 1倍,宽度不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1.3 m。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及地沟内应安装照明设施,地沟内的照明设施应采用安全电源。
    3.3  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应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具有车辆信息登录、检查数据存储、检查信息查询、检查报告生成、人工录入等功能。
    3.4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配备无线扩音设备,具有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人员间、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人员与驾驶人间的语音联络功能。
    3.5  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地沟内灭火器的放置数量不少于1具。
    3.6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具有醒目的文字标志和限速标志。
    3.7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的工具及设备:
    a)检验锤;
    b)便携式照明器具;
    c)轮胎气压表;
    d)轮胎花纹深度尺;
    e)套筒扳手、扭力扳手;
    f)钢卷尺、钢板尺;
    g)停车模,数量不少于2只;
    h)其它工具及设备。
    4、检查项目、方法及要求
    4.1  外观
    4.1.1  目视检查车身外观及车内环境,车身应整洁、周正,无开裂、明显锈蚀和变形,车窗玻璃齐全、完好,车内应整洁、无杂物。
    4.1.2  目视检查左右后视镜、内后视镜,应完好、无损毁。
    4.1.3  打开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开关,刮水器各挡位应工作正常,关闭刮水器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到初始位置。
    4.1.4  目视检查发动机、水箱,应无漏油、漏液现象。
    4.2  制动系统
    4.2.1  气压表工作状况
    起动发动机,观察气压表指示情况,气压表应能正确指示系统压力。
    4.2.2  制动管路密封性
    采用气压制动的车辆,在储气筒保持一定压力条件下,关闭发动机,踏下制动踏板,检查各车轮制动气室、气阀及制动管路的密封性,应无漏气声。
    4.2.3  制动系统自检
    接通发动机起动开关,察看制动系统各故障指示灯指示状况,应无故障报警。
    4.2.4  空气压缩机传动带
    目视检查并指压空气压缩机传动带,应无龟裂、油污和异常磨损,松紧度应适当。
    4.3  转向系统
    左、右转动转向盘,检视球销总成、横直拉杆,球销总成应无松旷和开裂,横直拉杆应无变形和裂纹,各锁销齐全、紧固。同时检查转向机构连接状况,各连接部位应连接可靠、无松动。
    4.4  传动系统
    4.4.1  传动机构及连接
    目视检查传动轴支架,传动轴支架应无破损和变形。通过晃动传动轴的方式检查传动机构连接状况,万向节、中间轴承应无松旷。
    4.4.2  自动变速器、液力缓速器密封性
    对于同时装有自动变速器和液力缓速器的车辆,目视检查自动变速器、液力缓速器的密封状况,油液应无泄漏。
    4.5  照明、信号指示灯
    4.5.1  前照灯
    目视检查前照灯,前照灯应齐全、完好、表面清沽,无松脱;开启前照灯,前照灯应工作正常;操作远近光变换开关,远近光变换应正常。
    4.5.2  信号指示灯
    巡视检查转向灯(前、后、侧)、制动灯、示廓灯、危险报警灯、前后雾灯,应齐全、完好、表面清洁;进行对应操作,分别目视检查上述各信号指示灯,均应工作正常。
    4.6  轮胎
    4.6.1  轮胎外观
    目视检查胎冠、胎壁等部位,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帘布层的破裂、割伤以及凸起、异物刺入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同时目视检查并装轮胎间,应无异物嵌入。
    4.6.2  轮胎花纹深度
    目视检查轮胎磨损状况。必要时用轮胎花纹深度尺检测轮胎胎冠花纹深度。营运客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纹深度不小于1.6mm。
    4.6.3  轮胎规格和花纹
    目视检查轮胎规格和花纹,同轴两侧轮胎规格、花纹应一致。
    4.6.4  轮胎气压
    巡视检查各轮胎充气状况,必要时用气压表测量轮胎气压,轮胎气压符合要求。
    4.6.5  轮胎及半轴螺栓、螺母
    巡视检查轮胎螺栓、螺母以及可视的半轴螺栓,各轮胎及半轴的螺栓、螺母应齐全、完好,紧固可靠。
    4.7  悬架系统
    目视检查悬架的弹性元件,应安装牢固,无断裂、塑性变形等异常情况。检查空气弹簧的气密性,应无泄漏。
    目视检查钢板弹簧的U形螺栓螺母、吊耳销(套)、锁销等部件,U形螺栓螺母应齐全、紧固,吊耳销(套)、锁销应齐全、无断裂和松旷。
    4.8  安全设施
    4.8.1  车门应急开关
    目视检查动力启闭车门的车内应急开关,应急开关的标识、机件应齐全、完好。当对应急开关的技术状况有质疑时,应进行启闭检查。
    4.8.2  安全顶窗
    目视检查安全顶窗,安全顶窗机件应齐全、完好。当对安全顶窗的功能有质疑时,应进行启闭检查。
    4.8.3  安全锤
    目视检查封闭式客车的应急窗,应配备安全锤并在规定的位置放置。
    4.8.4  灭火器
    目视检查灭火器,应随车配备。
    4.9  摄像头
    目视检查车内摄像头,摄像头的拍摄方向应符合规定且无遮挡。
    5  工艺流程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应在驾驶人的配合下,由2名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人员(以下称例检人员甲、例检人员乙)进行。以发动机后置的营运客车为例,其安全例行检查推荐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客车出 站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12年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等级客运站出站检查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出站检查是指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车出站前,对当班驾驶员资格、客车运营证件、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情况、客车实际载客人数、车上人员安全带系扣情况、出站登记手续等是否符合规定所进行的核查活动。
    第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出站检查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出站检查工作人员配备应当与客运站业务规模相适应,原则上日发50个班次以下的客运站配置1名出站检查人员; 50个班次以上的,每增加150个班次,增加1名出站检查人员。
    第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要求,确保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具备必要的证照真伪辨别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出站检查工作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议程。
    第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出站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出站检查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出站检查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维护、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等经费。
    第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客流高峰期间的应急措施,保障出站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和出站客车顺畅有序。
    第十条  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对每一辆出站客车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经出站检查人员与受检驾驶员签字确认后才准予出站。
    第十一条  出站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出站客车报班手续是否完备,确保客车出站前《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单证经过车站查验且合格。
    2.核验每一名当班驾驶员持有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受检驾驶员与报班的驾驶员一致。
    3.清点客车载客人数,确保客车不超载出站。如发现客车有超载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4.检查装有安全带的客车乘客安全带系扣情况,确保客车出站时所有乘客系好安全带。
    对出站检查后的所有客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均需填写出站登记表,并由出站检查人员和当班驾驶员签字确认。出站登记表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式样见附件。
    第十二条  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
    第十三条  客车不配合出站检查时,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出站检查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客车出站。经劝阻无效,仍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客运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安排客车上的旅客改乘并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强行出站的,客运站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对相应客车,客运站可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站发班。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客流高峰期间或根据工作需要,应派专人进驻客运站对客车出站检查情况进行现场督查、抽查,确保客运站严格落实出站检查制度。


  
  
  
  
  
  

  
  


  
  
  
  
  
  




 

 

 

 

发表于 2015-6-27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亲眼所见。。。几天没睡好觉!

发表于 2015-6-27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2.19.235.x 发表于 2015-6-22 14:46
真的想问问!要死多少人崇望路段才的科学设计一下

崇望路段又增加了两个没有去除障碍的丁字路口,大家要注意哟,因为标识都没有哟,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6-28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关于对客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问题检查处理的情况通报
广市运函〔2015〕39号

各区市县运管所,各道路运输企业:
5月19日至6月10日,市运管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履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理的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情况,市运管处依法依规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了处理,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查实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1.四川玖源物流有限公司
查实的问题:该企业从2013年获得许可以来,至今未购置相适应的运输车辆,企业工作人员和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落实,已不具备开业技术条件。
处理情况:责令其于2015年6月20日前达到开业技术条件,否则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广安思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查实的问题:未按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第一、二、三责任人,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技术档案不齐,须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车辆缺少相应的文本资料,无罐体检测记录;GPS信息不清楚,安全学习流于形式。
处理情况:限6月20日前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3.华蓥吉运有限公司
查实的问题: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足配齐,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无保险、无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不齐,部分车辆行驶证、运输证过期;安全隐患检查流于形式,公司经营属挂靠经营;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级资料不齐。
处理情况:限6月27日前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4.海晶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查实的问题: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未按规定购买齐全,档案中部分从业人员资格证过期,缺具体抓专职安全工作人员;车辆维护资料不齐,GPS监控无日志记录,无行车日志;安全学习无记录,档案整理不规范,
处理情况:限6月21日前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1.前锋兴通达运业有限公司
查实的问题:部分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未按规定购买投保;GPS监控管理不到位,无专人管理、无记录。
处理情况:一是针对保险未保问题,责令该企业2015年6月17日前按要求完成保险购买;二是针对GPS管理不到位问题,责令2015年6月18日前完成整改工作;三是由市运管处安法科约谈企业负责人。
2.广泰公交公司
查实的问题:无2015年2月安全隐患排查记录。
处理情况:由市运管处安法科约谈企业分管安全工作领导。
3.广安宁祥运业(集团)公司
查实的问题: 2015年5月份安全例会未召开;对所属超长线路车辆长期违章行为未及时处理和制止,未严格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处理情况:一是由市运管处分管副处长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二是由市运管处安法科约谈企业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三是对第二个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4.邻水广邻运业有限公司
查实的问题:县际包车业务申报审批程序和手续不符合工作规范。
处理情况:一是由市运管处分管副处长约谈邻水县运管所分管副所长;二是责成邻水县运管所建立健全县际包车业务审批工作程序,对负责县际包车业务审批的具体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于6月20日前上报调查处理结果;三是责令邻水县运管所停止办理广邻运业县际包车业务20天。
5.华蓥市广发公司
查实的问题:车辆技术档案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范。
处理情况:一是责令限期整改到位;二是由市运管处分管副处长约谈企业负责人。
6.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
查实的问题: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不规范、不彻底;车辆进站参营协议不完善;GPS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
处理情况:一是限期整改到位;二是由市运管处分管副处长约谈企业负责人。
二、几点要求
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工作是涉及社会多个层面的系统工程,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深化安全隐患排查与安全专项整治,防范与遏制事故发生。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监管责任,狠抓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安全秩序。
(三)认真落实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对违章车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车辆动态监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加大客运隐患整治力度,针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采取强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对仍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企业,责令停班停业进行整顿。
(五)认真做好安全告知制度的工作落实,对部分有条件的客运车辆,要求企业安装影视音频系统循环播送告知制度,充分发挥广大乘客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切实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
(六)督促客运企业切实履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管理规定,严格车辆安全例检工作,对例检不合格车辆坚决不予以发车应班,并做“三品”查堵工作,同时要求司乘人员履行对中途上车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的检查职责,杜绝危险品携带上车,切实抓好车辆出站安全承诺和“安全带、生命带”相关工作。



                  广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6月17日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6-28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一份走过场的情况通报!你们为什么不对广安至恒升的客运企业安全隐患进行检查?看嘛,第二天就出重大交通事故了哈!“6.18”、“6.26”广安客运重大交通事故,就在你们这个《关于对客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问题检查处理的情况通报》后的第二天相继爆发,实在有些荒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8 16:01
谁来帮帮我,我应该怎么办?我现在什么也没有了,儿子沒有了,老妈到现在也不知道是生是死,我就是6月26号石笋重大交通世故受害者王安均电话13682664794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8 16:26
谁来帮帮我,我应该怎么办?我现在什么也没有了,儿子沒有了,老妈到现在也不知道是生是死,我就是6月26号石笋重大交通世故受害者王安均电话13682664794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9 11:39
该背死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6-29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还是不是人?畜生!!!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6-29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广安交通二大队对广安“6.18“重大交通事故处理的积极工作!

广安“6.18“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检验结果科学地揭露了”突然刹车失灵“谎言!肇事司机明显”危险驾驶“的后果,已经构成”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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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6-29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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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6-30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mala.cn/thread-12146964-1-1.html“6.18”重大交通事故已上升为刑事案件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7-1 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广安市2015-2016年交通事故赔偿数据

作者:肖中城  时间:2015-06-29     浏览量 120  评论 0  0  0

  
四川省广安市2015-2016年交通事故赔偿数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81元/年(注:用于计算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同比上一年度增加2013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03元/年(注:用于计算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同比上年度增加90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27元/年(注:用于计算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比上年度增加1684元);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110元/年(注:用于计算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比上年度增加983元)
5、职工平均工资:45697 元/年(注:用于计算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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