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应是指违背正常妇女的意志,如果妇女是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只要有与该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应当定为强奸罪。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如教唆强奸、帮助强奸等;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具有奸淫目的的直接故意。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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