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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沭阳法院徇私枉法试图解封原告保全的600万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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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1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沭阳法院徇私枉法、试图对冻结600万现金解冻、将致原告1400万工程款面临无法执行、请纪委、检察等机关严查、十万火急:一、被告江苏众润投资有限公司、沭阳第二人民医院拖欠我公司工程款1400多万近两年、工程以验收使用、被告账户约600万资金被法院冻结!二、这1400多万工程款中有部分是工人工资、需要及时变现执行、对我公司至关重要!被告利用关系摆平法院、以提供将来很长时间都难以变现的滞销的房产做反担保、法院以此决议解冻! 三、被告提供的滞销房产变现周期长甚至无法变现、故不利于执行、法院试图将保全的标的物由冻结现金变为查封等值房产、变相的帮助被告转移财产、是严重违法行为!被告严重不诚信和不履约行为使得我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以便于在法院判决后尽快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基本的常识问题。现在被申请人想通过以等值房产来变更担保,置换冻结资金,这对实现申请人权益是不利的,因此我公司坚决不予同意,既有市场行情的考虑,又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是非常景气,存在房产销售难度较大和房产价格不稳定等因素,虽然表面看起来提供的担保房产与冻结的银行资金基本等值,但真正要实现房产变现却比较困难,因此申请人认为这种置换形式的变更担保是不利于保护申请人权益的。
  其次,被申请人以等值房产进行变更担保,法院判决后房产仍需过户销售和把销售款转入我方才能实现我方权益,会存在被申请人恶意不及时协助办理等问题,这无疑仍然加大了我公司债权实现的难度,同时也会延长债务清偿的周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由此可以看出是否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一方面要考虑是否有利于执行,再者法院要解除冻结还要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才可以解除。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解除冻结会严重影响我公司权益的实现,因此我公司坚决不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四,沭阳法院卢诗东庭长若故意枉法裁判、则涉嫌构成刑法399条规定的民事枉法裁判罪!该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追究责任!目前情况紧急、请纪委领导制止沭阳法院官商勾结、损害我公司利益行为!
  苏州云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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