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分廉政建设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 “监督”作用。在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过程中,应严防我们的干部“小气”。 “三转”之后,纪检监察机关退出了很多议事协调机构。这种工作上的退出,是为了集中精力专注于主业主责,但并不等于说我们可以不了解大局,不围绕大局。纪检监察机关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党在一个时期的政治任务来开展。既不能“种别人的地,荒自己的田”,也不能只站在自己“一亩三分地”里看天地、想问题。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大局、服从大局,确保纪检监察工作的正确方向。与此相联系,作为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关,既要在政治原则上“挺直腰杆”,又要在“组织协调”上“放低身段”,充分发挥司法、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协调”应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工作方式。另外,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在发挥监督执纪时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对待,对涉及贪污腐败等问题应坚决给予打击,但针对一些制度上的不完善或非主观意愿造成的违纪行为,我们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同时帮助其完善相关制度或改正错误,以挽救为主,不能一棍子打死。纪检监察干部要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们的各级干部,努力克服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中不管不顾,专挑毛病的“小气”。
米易县白马镇纪委 纪委委员 徐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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