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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州风采] 闲话未成年暴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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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5-6-28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周末聚会,朋友出了个脑筋急转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杀人不会遭到制裁?
   相信这样的问题,难倒的不仅仅是我自己。
   抠脱脑壳皮皮,小心翼翼回了一句,战场上杀鬼子。
   这个答案,只能得60分
   地球人都知道,对于投降的鬼子那是断断不能杀的,尽管是你死我活的战争,《日内瓦战俘公约》大家都还得遵守。
   朋友接着问,还有呢?
   我想了半天,也想不出还有什么人可以杀了人而不会遭到制裁的。
   朋友冷冷的说,还有就是未成年人。
   我无语了,朋友的话显然有些过激了,但话丑理端,对当下未成年人问题分析可谓一针见血。
   我国民法规定:10周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成年人。  所以,18周岁以上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是未成年人。
    刑事法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我不懂法律  ,更不懂如何去研读里面的弯弯绕绕。
   未成年人是朝升的太阳,是祖国的希望。
   如今的确有那么一部分祖国的希望变成了祖国的失望,翅膀未硬,就已经开始学会了喊打喊杀
   这样的希望不是去解决钓鱼岛,而是以暴力的方式“修理”自己的同胞。
   从河南到四川,未成年的暴力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打群架,欺负女孩子,对父母横刀相向,吸毒,抽烟、耍朋友、虽然是极个别的一部分,这些害群之马却破坏了校园的稳定。
   面对这样的未成年人,人们痛心疾首。
   “少年强,则中国强”,要是中国的未成年人都成了不良少年,那真的是国将不国了。
    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
    笔者在成都九眼桥,曾经与一群老外闲聊时,他们对中国昨天是崇拜的,对中国的今天是惊叹的,然而对中国的明天却不愿谈及。
    试想,一个很小年龄就泡在网吧里,泡在酒吧里,甚至打群架,逃课,欺负若小的人,长大后会有根本性的改变。
    我再次无语了,在强调素质教育的今天,人们仍在为某一个学校考上多少大学生而欢呼,“素质教育”四个字,看起来是多么的孤独,多么的遥不可及。
    有人说,这是教育的失败!
    有人说,这是家教的失败!
    有人说,这是社会的失败1
    有人还说,这是网络和电视的失败。
    面对这样一群让我们头疼的未成年人,有人疾呼,多给予宽容,多给予帮助,多给予关爱,尽全力挽救。
    这样的声音,让人感动。
    这样的声音,苦口婆心。
    然而,当我们面多受害的未成年人时,谁又会考虑到他们的感受,人生路漫长,他们能否走出心理阴影?
    有人说,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是好的,面对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给予批评教育也是得当的。
    然而,当未成年人粗暴的去伤害另一个未成年人时,我们的法律给了他们一个太软的空间。
    既然触犯了法律,就应该享受到与成年人一样的严惩。
    踩了法律的红线,任何人都不应该全身而退。
    这既是对家长的警示,也是对未成年人的震慑。
    一味的谈保护,会让某些人肆无忌惮,有恃无恐。
    朋友的这几话,听起来有几分道理。
     无论如何,法律都应该给受害的未成年人一个交代。
     假设的问题,大家都不知道答案。
     多米诺骨牌,想想都心寒。
     面对未成年人的暴力,全社会是不是该认真反思呢?
     少年强则中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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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9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好文章!提出的问题振聋发聩,令人深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9 22:47
要让全国人大那些制定法律的专家们听听!

2016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5-7-2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不宜照搬西方教条。要尊重国情,要考虑百姓感受,要融入传统道德,我认为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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