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中纪委监察部的举报信(4) (2015-06-19 21:41:18) 中纪委监察部: 我是中国林科院科信所职工代表王子建,身份证号(110xxxxxxxxxxxxxxx)。我从2010年向中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纪检组监察局(以下称监察局)实名举报中国林科院科信所下属北京林业印刷厂(以下称印刷厂)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中国林科院和科信所领导不但拒绝查处反而出具假审计报告掩盖其渎职犯罪的事实。2012年6月监察局受理、立案,派出以监察局副局长周洪为首,局纪委、人事司为辅的工作组进驻中国林科院。工作组在中国林科院住了四个月,既不深入群众又拒看提供的证据连印刷厂都没去过。2013年2月26日草草结案,以中国林科院分党组(2013)7号文件通报案情及查处结果。 印刷厂经济案件事实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监察局、国家林业局直属机关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前半段按造成较大损失给予当事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后半段明确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是开除党籍)。这项非常错误的处分决定获得了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的批准。为此,我拿着案件通报文件和条例向监察局多次反映希望得到整改(案件通报文件所说挽回了一定的损失,事实是没有挽回一分钱损失。私刻公章、私设帐户的问题一直原封不动。不追究中国林科院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通过中国林科院审计处对当事人2011年做假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2013年9月27日国家林业局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第九督导组组长刘雪平把我反映的情况及提供的十余斤证据写报告亲手交给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4年6月10日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让国家林业局纪委退回全部举报材料,没有任何解释。2015年1月国家林业局巡视组组长把我的反映向国家林业局局党组汇报得到口头回复:以重大损失的事实按较大损失处分是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批准的,你按程序向中纪委举报吧。 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很清楚重大损失必须开除党籍,但这话必须中纪委来说才算数,无奈之下只好反映到此,请中纪委表态并追究国家林业局党组和监察局的渎职责任。 2015年6月19日13点40分在中纪委监察部举报中心永定门内大街甲二号小厅第三接谈室由三位处长接待,用了两个小时详细看过我提供的证据及了解相关情况后,收下举报信和相关证据:中国林科院分党组科发字(2013)7号文件一份、中国林科院审计处科审报字(2011)2号审计报告和关于北京林业印刷厂延伸审计情况的报告两份、中国林科院科信所催款通知书四份。告知我中纪委监察部举报中心已正式受理举报,此案移送中纪委监察部查案部门办理。 右一:中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纪检组监察局副局长周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