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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可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几种情形(六)
每周一法:可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几种情形(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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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孺子牛
老孺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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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8
发表于 2015-6-29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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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此条表面看来很好,但实际使用时则感觉表述不明确、不具体,应予以释明。什么叫“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具体表现在哪几个方面?法律不清则责任不明,责任不明则易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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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不仁
天地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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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
发表于 2015-6-30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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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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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ngjiangshan
datangjiang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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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3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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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语言本事就意境深远,应该每天细则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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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奉的
供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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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发表于 2016-5-21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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