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高坪”所述: 郭某某当众掏出生殖器晃动并顶向兰某,为阻止郭某继续靠近,兰某从地下捡起一块石头朝郭某扔去,并用手推了一下郭某腹部……结合郭某某老婆发帖对这段情景的描述: 那女的看我老公出来,就说:你们有本事就把裤子脱了把街拦到嘛。我妈听到说:不脱裤子又喃们,脱了裤子又喃们,你未必想搞啥子嗦。我老公听到又说:未必喊脱了裤子你想咬卵啊?那女的说:那你有本事脱啊。就伸手想去抓我老公下体。不免猜测还原当时情景,既然你要咬卵郭某某一种可能做了一个脱裤子手捂生殖器部位动作,一种可能下拉了点外裤做了手捂生殖器部位动作,一种可能连内裤一起下拉甚至裸露生殖器(当然做出这种动作纯属畜生行为,应当谴责,但我相信正常人是不会做出这种恬不知耻的动作的,他做了,肯定是受到了兰某语言上的刺激),这时说明郭某某和兰某某还有一段距离,按照“平安高坪”说法, 为阻止郭某继续靠近,兰某从地下捡起一块石头朝郭某扔去,并用手推了一下郭某腹部(这时应该是郭、兰第一次身体接触,应该是由兰直接发起的)。如果郭某和兰某靠的很近的话,这时按照正常套路,兰某某 40左右的算是见过世面的人,第一反应是一招仙人摘桃,来一个二两拨千斤,完全制服郭某。 刚才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对于故意裸露生殖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龙门派出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郭某某进行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并批准逮捕,作为我一个不懂法的人,总感觉这案子后面有双无形的手,我就不明白郭某被捕原因: 1、是以阻碍交通被捕? 2、是以把兰某打成轻微伤被捕? 3、还是故意裸露生殖器被捕? 4、综合以上三点被捕? 望小龙派出所、高坪检察院,和懂法的朋友普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