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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拆迁律师浅析行政强制拆迁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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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因为其具有强制性所以必须严格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执行。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我们的房屋拆迁律师认为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城市房屋拆迁之前应具备以下程序要件:
       1.拆迁方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行政强拆的依据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行政裁决,所以对房屋进行行政强拆的前提必须是拆迁方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在行政机关作出强拆决定之后才可以进行。这是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拆迁双方无法就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时,经拆迁当事人申请,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

        2.强制拆迁决定必须是经过行政机关调解无效后进行。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必须之前经过行政机关受理并经过调解无效后进行。调解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的必要程序,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要充分听取拆迁双方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行政调解的作用是进一步化解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缩小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

        行政强拆必须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这一规定对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申请行政强拆之前必须依法组织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这是为了保证强制执行的公正性而设立的。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 15日通知被拆迁人,正是为了进一步保证被拆迁人的权益,被拆人对相关决定不服的,可利用这段时间进行复议或诉讼。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相关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拆迁在保证了政府及法律的权威性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目前中国,公民的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太高。遭遇行政强拆时往往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必不可少。
文章来源京润律师网:http://www.jingrunlaw.com/html/gain/research/1763.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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