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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违反合同的案件,不该法院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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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爱人代丽华是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该校任教至今当了一辈子教师。1989年3月在该校被评、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2005年12月再次与该校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其拿了多年的教师工资却被偷偷摸摸去掉了,该校和四川省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却拒不履行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的义务,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一个明显的违反合同案件,向法院起诉,却被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不受理,到底是法官们的眼花了,还是心花了?从古至今,违反合同(约定)都是违法的,难道以法治国的今天,违反合同不违法了吗?违反合同的案件不该法院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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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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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枉法
该案案情十分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政策依据充分,是非曲直一目了然。
    该案案由为人事争议。当事人以与被告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第三人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为由,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判二单位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了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如此简单的聘用合同案件,却被四川省三级法院枉法裁定,不予受理。让我们有理无处讲。

 楼主| 发表于 2015-7-21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执法,亵渎法律!

发表于 2015-7-22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又到这里来了、唉!辛苦了。
话说如果法院不受理肯定有不受理的理由呀!
不是你在网上发发就能引起什么的、虽然网上喷子有点多、但是只听一面就乱喷的还是少数人嘛!

你的律师怎么说?

 楼主| 发表于 2015-7-31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上面网友,你在发表议论,想必精通法律,请问:违反合同的案件,该不该法院受理?检察院已经就该案抗诉提出检察建议,法院还是不理不睬,请问合法吗?请问有人把你的工资每月偷偷摸摸去掉几百元,你当如何?

发表于 2015-8-1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明文规定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没有不受理本案的理由!

 楼主| 发表于 2015-8-6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承办法官执法违法。

发表于 2015-8-10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应当尊法守法。

 楼主| 发表于 2015-8-17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承办法官有法不依、执法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15-8-23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承办法官为何为违法者开脱?

发表于 2015-8-27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找个律师给你办理撒,应该是可以给你一个明确的答复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8-28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性别保密哦^_^ yang111
找个律师给你办理撒,应该是可以给你一个明确的答复的。
谢谢您关注,谢谢您的建议!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稍有良心和正义感的人都知对错。正因如此,才被活动,被法官故意枉法裁定不受理。
我们暂且不说争议的实体部分谁是谁非,我们是以与用人单位(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为由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该立案而故意不立案就是枉法!就是故意包庇违法!

发表于 2015-8-28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简单的案件怎么办成这样?

 楼主| 发表于 2015-9-9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连当事人的诉权都剥夺了,如何主持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15-9-30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子不错ft46840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0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办案公然违法!

发表于 2015-10-11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真相,不发表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8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明文规定,违反合同的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官不该执法违法到剥夺受害者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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