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消费日报网 作者:王甘霖
美宁食品公司所在地
王永祥患肝癌死亡之后留下“遗证”,蒲永加自杀之后留下“遗言”。
案件尚在审理期间,11名被告人就有两人死亡,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阆中法院”)依据被称之为非法证据的“遗证”定罪,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301.1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遗言”开始发酵,被告人家属对案件的幕后推手、以及相关司法人员的举报信纷纷递交到了有关部门。
“实名举报”事出有因
阆中美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宁食品公司”)是一家定点屠宰企业,也是案件的最核心。美宁食品公司成立于2005年,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王兴明占80%的股份,阆中市水观镇农民张蓬春占20%的股份。作为阆中市人大代表的王兴明多年从事牛肉加工,在美宁食品公司占有绝对的话语权。
美宁食品公司下设五个车间,王兴明把这五个车间又分配给张蓬春、祝加国、葡永加等十名“牛贩子”。“牛贩子”是阆中对做牛生意人的一种称谓,他们到阆中乡下,以及周边县(市)把活牛买回来,送到屠宰厂宰杀、分割之后销往市场。
张蓬春、祝加国、葡永加就是这样的“牛贩子”,他们买回活牛之后,送到美宁食品公司各自的车间进行宰杀、分割。每宰一头牛,美宁食品公司要收取场地费40元。
从2005年建厂到2012年,王兴明与这十名“牛贩子”关系处得还算融洽,但到2013年就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2013年5月,王兴明向阆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下简称“阆中经侦大队”)举报称:从2007年至今,每个车间的屠户,凡要宰牛时便把水管的出水一头从牛嘴里塞到牛的胃里,然后抽水向牛的胃里注水。宰杀前注两次水,之后才宰杀、剥皮、断头脚、去内脏后,有用抽水泵强行给牛心脏注水几分钟。这样做的目的是增加牛肉的重量,从中牟取暴利,至少每头牛可增重牛肉几十斤左右。王永祥负责各车间杀牛注水,张蓬春宰杀最多。
按照王兴明举报,张蓬春等“牛贩子”从2007年就开始给活牛、牛肉注水,那么为什么到2013年才“举报”呢?据不愿实名的“牛贩子”家属介绍:2013年,政府要对美宁食品公司所在地进行拆迁,占80%股份的王兴明对拆迁很乐意,而张蓬春非常不愿意被拆迁,因为拆迁之后他就失去宰牛的地方。在这个问题上,王兴明和张蓬春的意见不统一。又加之,在公司利益分配上,也发生了一些矛盾。因此才有了王兴明举报张蓬春、祝加国、蒲永加等“牛贩子”给活牛、牛肉注水的情况,而且举报称“张蓬春宰杀最多”。
秘侦半年“证”不足为证
接到王兴明的举报之后,2013年6月,阆中经侦大队开始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阆中市商务局配合警方在五个车间都安装了高清远程监控视频。视频监控达半年之久,但没有监控到王兴明举报所称的“注水全过程”,只有一个镜头显示,一个“牛贩子”把水管插入牛嘴里的侧面镜头。
辩护律师后来在法庭上辩称,这个镜头并不能说明是在给活牛注水,因为“牛贩子”们把牛买回来之后不是马上就得宰杀,何时宰杀要根据市场的销售情况。牛在存活期必须得喂水,这个镜头只能说明“牛贩子”在给活牛喂水,而不是在给“活牛注水”。
半年侦查是秘密进行的,“牛贩子”们的宰杀、销售过程也一如既往。既然没有监控到注水的“全过程”,那么警方完全可以到市场上对“牛贩子”们批发出去的“注水牛肉”取证,然后通过权威部门的鉴定,予以确定证据。
但是,警方没有锁定这样的关键证据,只是对市场一些销售户进行了取证。据“牛贩子”们的家属介绍,警方在对销售户取证的时候,事先准备好了“格式询问笔录”,给销售户们宣读之后,就让他们签字。同时,有销售户的录音证实,警方在“取证”的过程中有威逼销售户签字的现象存在。
按照王兴明的举报,受“牛贩子”们指使,实施给活牛、牛肉注水的人叫王永祥。因此,王永祥手中的记账本则成了给张蓬春等人定罪的关键证据。记账本记录,从2013年2月至9月,分别给“牛贩子”们的牛共计注水2138头,其中张蓬春895头、祝加国115头。
王永祥在警方所做的讯问笔录称,他每天负责给各车间当天不能宰杀的牛喂水,每喂一头“牛贩子”则给10元的报酬。王永祥讯问笔录所描述的“注水”过程与王兴明的举报情况基本一致。
阆中经侦大队对这起案件秘密侦查半年之后,终于收集到了以上“证据”,并于2013年10月至11月对张蓬春等10名“牛贩子”和王永祥刑事拘留,后经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阆中检察院”)批准,对他们执行了逮捕。
阆中市人民法院
非法证据成定罪依据
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之后,以张蓬春等11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月28日移送阆中检察院审查起诉。阆中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阆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于同年5月12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阆中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6月24日,阆中法院公开审理这起震惊全市的“重特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在审理过程中,王永祥的记账本和在警方的讯问笔录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关键证据。但是,王永祥已经在开庭前的6月4日因肝癌死亡。
值得强调的是,王永祥在警方做讯问笔录是在肝癌晚期的情况下进行的,也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他在病故之前曾经留下“遗书”,称笔录是按照警方的要求做的,并以此作为取保候审的交换条件。因此,所有辩护律师都申请对王永祥的证据予以非法证据排除,法庭准许辩护律师的请求,决定休庭合议。
同年10月14日,阆中法院复庭审理此案,对辩护人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予以驳回。阆中法院审理认为,张蓬春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永祥生前的证词合法有效,其记账本记录的数据真实,公诉方的指控成立。
阆中法院决定于2015年3月18日正式宣判,就在阆中法院决定宣判的当天(3月18日),取保候审的蒲永加跳江自杀。为此,阆中法院延迟到3月20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蓬春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同样的罪名判处祝加国有期徒刑8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
在本案中,11人被提起公诉,有两人在审理期间死亡(王永祥患病死亡、蒲永加自杀),阆中法院对张蓬春等6人判处有期刑和缓刑,其余3人判处缓刑,并共计处罚金301.1万元。
判决书载明,对每个人的量刑标准完全依据王永祥的记账本上所体现的数据,再根据这些数据,推断每头年注水20至40公斤。
张蓬春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6人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尚在二审期间。
公检法“兼并”了畜牧局
美宁食品公司下属五个车间的所生产牛肉要流通到市场,有非常严格的监管程序。首先,加工好的牛肉必须经阆中市畜牧局驻厂检验人员检疫检验,并盖上“合格”字样的印章,才能流通到市场。记者看到,公诉方所出示的美宁食品公司2013年1月至10月《屠宰检疫情况汇总表》来自于阆中畜牧局,而且《屠宰检疫情况汇总表》的检疫检验情况均为“合格”。阆中市畜牧局认定为合格的产品,公诉机关居然用作“注水牛肉”的指控证据;其次,牛肉从美宁食品公司运到市场之后,必须有阆中市工商局检验签章才能销售。
如果阆中市畜牧局、阆中市工商局检疫检验合格的牛肉,真能被阆中市公安局、阆中检察院和阆中法院认定为“注水”伪劣产品的话,那么只能说,阆中的公、检、法已经“兼并”了畜牧、工商两个部门。
中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雷学俊认为,我国明令禁止私人屠宰,屠宰猪、牛、羊牲畜只能由具备屠宰资质的企业定点宰杀。在本案中,张蓬春、祝加国等人与美宁食品公司是一种委托加工关系,宰杀的主体是美宁食品公司,而不是张蓬春、祝加国等人。暂且不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决错误地把法人(美宁食品公司)的屠宰行为认定为张蓬春、祝加国等的个人行为。
还有一个值得强调的问题,既然王兴明举报张蓬春等人于2007年就开始给活牛、牛肉注水,那么为什么2013年才开始举报呢?而且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为张蓬春等人提供“生产伪劣产品”场所。
假设张蓬春等人的罪名成立的话,那么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王兴明已经构成包庇罪。对明知已经构成包庇罪的王兴明不追诉,阆中有关人员已经涉嫌“徇私枉法”。
几位被告人的家属称,王兴明是一位有背景的市人大代表,在他的操纵之下,“无罪”居然变成了“大案”,他们还列举了一些未经证实的“操纵内幕”,并向有关部门寄发了举报信。
“司法乱象”在阆中由来已久,法官和律师长期合伙开茶坊,律师可以约当事人到茶坊与法官“交流案情”;同样一位罗姓律师,仅仅向法官张某行贿了500元,张法官就可以枉法判案(张法官被刑拘后又取保)。张蓬春、祝加国等被告人在阆中这样的法律生态下“被”判有罪,或许是情理之中的事,我们仍将继续予以关注。(王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