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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安高坪

关于对贴文《被人冤枉大庭广众猥亵妇女,该怎么办》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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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4 16:15
回个帖,听说7月3号龙门派出所办案民警【何某】原郭某办案人上江陵镇办案,途偶郭某亲房放话说:这次郭某谁都没能力救他出来,至少panlao3年!又说郭母去龙门派出所哭闹,可怜天下父母亲,谁家的孩子出了这种事,做父母的还能开心的笑吗?我想说的是,作为一个人民警察,为何会私自pan下这种结论!单从这一点看,办案民警何某对郭某一家是多么的恨!你作为一民警察,不是应该公正公立吗?可悲的现在中国内地出现太多的警盲!

发表于 2015-7-4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18号[1]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发表于 2015-7-4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奇,下一段会不会有愤怒的群众冒死作证:郭家向来恃强凌弱、称王称霸、欺行霸市、垄断经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4 19:24
老师,你太厉害了

发表于 2015-7-4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4.18.25.x 发表于 2015-7-4 16:15
回个帖,听说7月3号龙门派出所办案民警【何某】原郭某办案人上江陵镇办案,途偶郭某亲房放话说:这次郭某谁 ...

3年??真那样的话,国家公器真成了某些人家的了。

发表于 2015-7-4 21: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个题外的可不可以:某些网友对此贴特别的上心,不知道是出于正义感呢还是有其他的原因。

发表于 2015-7-4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关注真相,让事实说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4 21:51
莽娃儿说的还比较客观中性,不管你们如何推测,分析,事实总是事实,检察院都批捕了,总不可能检方也乱来,看这一家子蛮横不讲理的样子,吃牢饭也算活该。我不是南充人,也不认识哪一方(包括警方,检方)。我也是凭自己的良心说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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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5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7-4 16:08
如果如你所说属实;警察出示现场后为什么不抓人,面对犯罪行为不作为,有违阳光光执法、违法必究的办案原 ...

你是要求警方作为还是不作为?

双方纠纷——警察出警——协调——协调不成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罪行——拘留……

希望你具体指出哪一部分有问题,咱们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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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5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4.18.25.x 发表于 2015-7-4 16:15
回个帖,听说7月3号龙门派出所办案民警【何某】原郭某办案人上江陵镇办案,途偶郭某亲房放话说:这次郭某谁 ...

理论上,我觉得你不会相信他说的话。

因为你很清楚,除了被告方拥有的证据外,还有能力决定郭某罪与非罪,处罚力度多大的,并非是何姓警官,而是法院。

渲染仇恨个人觉得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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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5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具体问题,无论是哪一方,我觉得都该保持足够的理性。理念有异,就以事实说服对方,让证据令对方服膺,拟出现实的法规来证明自己看法的合理……

不顾这些而一味攻击,想达到什么效果?是想发泄确实有鬼徇私舞弊公报私仇被人发现后的羞愤?还是想证明作为公务人员,素质就如此这般的态度?



发表于 2015-7-5 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7-4 13:42
综合两个帖子所诉,情节基本吻合。

你要了解,到目前为止,情况对你家非常不利。

要是被人像派出所回帖里所说的赤裸裸的猥亵,哪个女人会忍气吞声的?怕派出所一到场就会跟派出所说明哦。那当时那么多菜农在,问清和取证这个事情不是很容易吗?为何要等到第二天呢?到底是她有病还是我老公有病啊

发表于 2015-7-5 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井屁民 发表于 2015-7-4 16: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 ...

早上6点多了,我们上货都搞不赢,菜生意全靠8.9点那个黄金时间卖菜,那有空去闹事啊。要不是兰某主动找到我老公母亲麻烦,她又何必去惹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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