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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对阆中市国土资局的《函告》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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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各位领导:
你们出的巜函告》我已细阅过,对你们的主张,我有如下不同看法:
一、请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出巜函告》的工作人物出示曹兴广、王光武当年各自自己申请使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
二、买(1998)0149号、(1998)0150号宗地的主人是曹兴广、王光武,他们的土地使用权性质是出让:根据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他二人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根据巜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我与曹兴广、王光武私自转让土地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四、我申请过要办理相关物权登记手续,当年开发区属严控区,停止办理相关一切手续,所以申请被退回。我在此再次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望国土资源局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五、市政府已经将我的土地使用权违法卖给了四川圣源置业有限公司,若国土资局的参会领导人同意按2015年6月12日蒋建平书记在政务回访会上的指示办理(1.出公告确认权属。2.请土地评估公司作市场评估,解决两亩土地争议),我能否接受,就等待你们的合法合理处理。否则我也只有让法律亲眼看看我买地、用地的全部凭据,让法律支持我。
金维建
                               201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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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3 12: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7-21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5-7-30 21: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人:金维建,男,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30195403250015。立字据将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许永波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举报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杨冬生。

事实如下:

一、2010年10月27日,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将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马哮溪两宗地捆绑拍卖,其中(2010)096号地块52.37亩,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期限40年,按不低于20万元/亩价格拍卖。其另一宗地(2010)045号地块219.12亩,用途为住宅用地,出让期限40年,按不低于120万元/亩价格拍卖。其两宗地起拍总价就是贰亿柒仟叁佰肆拾壹万捌仟元(¥273418000.00)。在拍卖中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许永波滥用职权故意违背事实,掩人耳目,假作拍卖样式,违反法律规定,居然使成交价比起拍价还低贰仟玖佰壹拾叁万元捌仟元(¥29138000.00),使国家利益严重受损失,而使开发商私人获巨大利益。(证据两份共3页附后)

二、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许永波违反法律规定截留土地出让金柒拾叁万元不上缴财政。(证据两份共4页附后)

三、阆中市委市府规定(2010)045号宗地219.12亩为住宅用地,严禁掺杂商业开发。而四川圣源置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已在(2010)045号宗地内建成商铺房上万平方米,正在热卖中,而主管领导人不作为,不管、不问、不追究。

四、开发商已交清了土地出让金,依法国土资源局应该给开发商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为啥又不颁发?

上述事实请四川国土资源厅厅长查追究处罚。

电话15309070510

发表于 2015-8-23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买了不过户,等于没有买,物权法说的是,必须办证才能够给保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4 20:12
让法律支持我,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 20: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 20: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使用权益受到损害时,应依法现行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和保护的同时不能忘记了法律特殊的程序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0 19: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4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人的基本价值是平等。平等并非是人人均等,而主要是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相互侵犯,或是产生侵犯时有公正的解决(只要有侵犯,就会产生不平等)。然而,社会的自然分化,总会有强弱之分,强者(或是相对强者)总是会享有更多一些的权力,他们总是不赞成民主,因为会防碍他们的权力、剥夺他们的优势,弱者总是需要民主,以维护他们作为人的基本意义。一个社会,总是强者是少数,弱者是大多数,保护大多数,就是民主的价值。
  其次,就中国的政治现实来讲,高层是民主集中制,是有权力制约的;然而在基层,却是单方面权力的单向性社会,没有制约,腐败是必然会产生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4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子金 发表于 2015-10-24 23:50
  因为人的基本价值是平等。平等并非是人人均等,而主要是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相互侵犯,或是产生侵犯时有公 ...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得到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20: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1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正义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4 22: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纪委发话:政府强制拆迁可构成犯罪!
2015-12-21反腐网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楼主| 发表于 2016-2-2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营造一个全民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

 楼主| 发表于 2016-2-22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想到错,硬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16-2-27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面高唱依法治国,又一面违法乱纪,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2-27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黑暗快把我们吞没。

 楼主| 发表于 2016-2-27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阆土资函[2016]12号    签发人许永波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金维建反映征收土地等问题
                 的处理意见书
 金维建同志:
   你于2015年12月7日向市信访局反映征收土地相关问题,我们于2016年1月8日信访受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原七里镇白塔村村民曹兴广、王光武二人于98年分别以阆国土非(1998)0149、0150号文批准,各自取得位于马哮溪曹家堰划拨土地使用权577.5平方米,2000年你与曹兴广、王光武私下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该协议未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转让过户。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 46条之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划拨土地进入土地市场交易需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程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你们擅自私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属违法行为,该土地的权利人应属曹兴广和王光武所有,你主张该土地权利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阆中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25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3-1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复查证据清单


1、王光武、曹兴广建设用地许可证

2、王光武、曹兴广出资购买土地票证

3、王光武、曹兴广转让给金维建土地使用权协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一章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6、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事指南(一)的通知》第21条

7、阆中市委1994年对七里经济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第十七页(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8、金维建缴纳的费用票据:(地价评估费、证书费、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费、协调费、证书费、土地使用费、出租交易费、地价费)

9、阆中市规划设计院作出的金维建住宅用地红线图纸

10、阆中市国土局土地测绘队作出的金维建建设用地勘界图

11、阆中市国土局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住宅用地性质改变为经营使用性质

12、市拆迁领导小组《房屋合法面积确认标准》


金维建 

201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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