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平武4月9日讯(谢冬泉 唐红 记者 张建伟)近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被告人何云贵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据平武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云贵与李丽(化名)系表兄妺,双方于2007年期间恋爱数月,后李菊提出分手,并在双方父母的协商下李丽退还了何云贵为其花费的2000.00元费用。“5.12”地震后,何云贵从外地打工回到平武本地,于2008年5月26日在家中自制电控爆炸装置和装有汽油的燃烧装置用纸盒装好后携带匕首来到平武县锁江羌族乡坝子村外祖母卿世玉(化名)家住下。在5月27日凌晨6时许,何云贵便携带爆炸、燃烧装置和匕首从其外祖母家来到了李丽的家中,然后以李丽同学托其带东西为由将李丽骗至院坝中,就在李丽伸手接东西的瞬间,何云贵突然引燃爆炸装置并随即掏出匕首刺中了李丽的胸部和臀部等部位,后被人挡住,将李菊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李菊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云贵恋爱不成,为泄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亦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编审 赵刚 本网新闻热线:0816-882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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