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辩护的困境、成因和对策
刑事辩护律师的刑事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活动,也是落实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合称被追诉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利和其他非律师公民进行辩护相比,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作为一项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宪法和刑事诉讼制度,在平衡以国家公权力(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后盾的控方与作为社会成员个体的被追诉人的辩方的诉讼地位、从而使双方“平等武装”方面,正如美国布来克法官在Gideonv. Wainwright一案中对律师的评价那样,“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我国自设立律师制度以来,律师在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权维护中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按照社会发展的正常进程和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走向,我国律师本来应当也完全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制度、立法、环境及律师自身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律师的刑事辩护不仅没有进步,反而在立法、司法、实践等方面都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与整个法治建设的发展大势形成相反的趋向,不能不引起、而且已经引起了相关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和讨论。
我国目前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困境的表现
我国目前律师刑事辩护的困境,据学生了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大幅度减少,被告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依法维护。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自1997年起逐年下降,目前全国刑事案件中无辩护人的案件达70%,部分发达省份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比例也从1997年的20,4%下降到2002年的11,6%;而在作为首都的北京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更是由1990年的人均每年2,64件下降到2002年的人均每年仅0,78件,其中还包括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先进发达地区尚且如此,其他老少边穷地区自不待言。
第二,与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大幅度减少形成鲜明对照的,反而又是律师自己在参与刑事辩护之后,却大量地成为被追诉人的可悲的事实。其中比较典型的有黑龙江省天泰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王一冰律师被以妨害作证罪枉法追诉,最终夫妇二律师双双出家的案件[④];其他散见于各地报刊的比较典型的类似案件,还有1995年的李强律师被非法拘禁案、1995年彭杰律师被控玩忽职守案、1996年陈惠中律师包庇案、1999年李奎生律师帮助伪造证据案,等等。而据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因办案而受到刑事追诉的律师中,80%以上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⑤]。为当事人辩护反而容易使自身也成为被追诉人的这种近乎于荒唐的困境,结果是导致律师对于刑事案件避之唯恐不及!许多律师虽然迫于生存压力,但也宁可勒紧裤带,决不愿意为当事人利益而危及自身安全。而与此同时,则是更多本来应当享有辩护权利的被追诉人在刑事案件中无法得到专业的、有效的辩护,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控方与审判机关的“双簧”,至少使得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上已经处于严重的失权状态,更不要说审判结果在实体上的公正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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