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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平昌女副局长被指盗取女歌手作品,获评平昌城市形象主题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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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看《澎湃》新闻,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50832_1

女歌手芦菲将平昌县人民政府和周莉萍推上法院被告席,索赔500万元。

一曲清新悦耳的《江口水乡》,火遍四川平昌县大街小巷。殊不知,这首歌曲的原唱女歌手芦菲一直在为它维权。

芦菲说,2012年,四川省平昌县向全国征集城市形象主题歌,她演唱的《水墨平昌》被报送参选,并从全国众多参赛作品中脱颖而出。但事后她发现,在自己未授权的情况下,《水墨平昌》被改成《江口水乡》,还在全国四十多家新闻媒体和网站上播放。

更令芦菲气愤的是,歌曲的“演唱者”变成了平昌县文物局副局长周莉萍。卢说,周莉萍涉嫌盗取了其作品,2014年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式上,《江口水乡》再次出现荧屏,声音是她的,但站在台上的“演唱者”还是周莉萍。

多次交涉要求停止侵权未果后,芦菲一纸诉状将平昌县人民政府及周莉萍推上法院被告席,索赔包括著作权、表演权等在内共计500万元,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受理此案。

被告人周莉萍7月8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因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

文物局副局长被指假唱

29岁的芦菲是吉林省白山市人,2011年毕业于吉林省艺术学院声乐表演专业,而后先后前往上海、北京等地剧院担任歌唱演员。

她说,引起争论的《水墨平昌》,是她2012年10月受吉林作曲家富大华之约演唱录制。该首歌曲时长3分57秒,聂正罡作词、富大华作曲。同年12月,聂正罡将《水墨平昌》歌曲报送参加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城市形象主题歌评选。

报送后石沉大海,没有人通知芦菲是否入选。

2013年5月10日,芦菲旅居北京,偶然在网上发现她原唱的歌曲《水墨平昌》入选了,但歌名被篡改为《江口水乡》,演唱者为周莉萍,并于2013年1月11日19时40分上传到了网站上。

芦菲进一步了解发现,平昌县政府官方网上也有她录制的《水墨平昌》,但演唱者仍注明是周莉萍。

芦菲了解得知,早在2012年12月,她演唱的《水墨平昌》被报送参选平昌县城市形象主题歌评选活动后不久,便从全国众多参选作品中脱颖而出选中,还被改名《江口水乡》,确定为平昌县城市形象主题歌。但芦菲并不知晓这一情况。

更令芦菲气愤的是,未经其授权同意,2014年4月25日,平昌县人民政府承办的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式上,《江口水乡》再次出现在荧屏,演唱者仍是周莉萍。

“尽管现场舞台上演唱者为周莉萍,但歌曲(指《江口水乡》)全是我的声音。”芦菲说,她发现舞台上的周莉萍,仅仅是伴随播放的音乐节奏对嘴型,未发出声音,纯属假唱。芦菲打听得知,29岁的周莉萍是平昌县文物局副局长。

芦菲说,经平昌县人民政府推广,由周丽萍假唱的《江口水乡》先后在全国四十多家新闻媒体和网站上传播,其中,最高点击达24万人次。她走访得知,《江口水乡》确定为平昌县城市形象主题歌后,该县电视台及城区多个旅游景点的电子显示屏上均轮番播放,《江口水乡》唱响平昌县大街小巷。

状告索赔500万元

芦菲告诉澎湃新闻,她曾多次找到平昌县人民政府及周莉萍本人,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2014年5月13日,负责牵头组织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的平昌县文化馆承认,在开幕式上盗用了芦菲演唱的歌曲《江口水乡》声音,同时未经其授权在平昌县政府官方网站、平昌县电视台等媒体上播放,在法律上平昌县文化馆及相关单位侵犯了歌手芦菲的名誉权,给各个方面造成严重伤害。http://image.thepaper.cn/www/image/4/451/713.jpg
平昌县文化馆与歌手芦菲签订的协议书上称,在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式上,确实存在盗用了芦演唱的《江口水乡》。

经平昌县江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芦菲与平昌县文化馆达成一致协议,由文化馆赔偿15万元。协议还称,为恢复芦菲演唱的名誉权,平昌县文化馆承认芦菲为歌曲的原唱,并在平昌县电视台、平昌县官方网站上公开郑重发表声明芦菲是《江口水乡》的原唱者。

芦菲说,该协议仅是盗用《江口水乡》歌曲原唱声音做出的赔偿,并未涉及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去年11月8日,她一纸诉状将平昌县人民政府和周莉萍列为共同被告推上法院被告席,索赔包括表演权在内共计500万元,同时要求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目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芦菲解释说,之所以起诉平昌县人民政府和周丽萍,是因为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是平昌县政府承办的,同时周莉萍涉嫌在舞台上假唱侵权。两被告利用媒体等侵权手段,侵犯了她合法的著作权、表演权、名誉权等,给她造成了不可挽回和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以及精神损害。http://image.thepaper.cn/www/image/4/451/712.jpg
芦菲状告平昌县人民政府和文物局副局长的起诉状。

芦菲的代理律师吴海琳说,经了解得知,由平昌县人民政府承办的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收入是数亿元,芦菲原唱的这首歌已被用于商业用途,这首歌还被定为平昌县城市形象宣传主题歌,根据相关规定,故依法索赔500万元。

“工作上的失误造成”

对于芦菲指摘的假唱歌曲《江口水乡》一事,周莉萍7月8日告诉澎湃新闻说: “因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

对具体情况,周莉萍不愿多说。她表示会积极应诉。随后,周丽萍以正在开会为由匆匆断断电话。

澎湃新闻获得一份《水墨平昌》作曲人富大华出具的“歌曲原唱证明”也称,2012年8月,作词家聂正罡找到他,希望合作一首歌曲参加四川平昌歌曲评选征集,歌曲名字叫《水墨平昌》(被评选上后改为《江口水乡》)。

富大华称,2012年10月,词、曲和伴奏音乐制作出来后,他征得聂正罡同意,找到吉林艺术学院音乐学院声乐表演系毕业的女歌手芦菲演唱参评。后来芦菲录制成功,他把这首歌交给聂正罡,聂把歌曲报送平昌县参加平昌歌曲征集评选。评选结果出来后,聂正罡通知他歌曲入选。富大华说,他想证明的是,芦菲是歌曲《水墨平昌》的原唱、首唱。

2015年7月9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杨姓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周莉萍身份为该县文物局副局长。有关青年女歌手芦菲状告平昌县人民政府和周莉萍案件,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谈及周为何假唱,这名工作人员说:“不清楚这些幕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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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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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0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外地看到这样的新闻,真为家乡人感到脸红!多丢人啊!

发表于 2015-7-10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正常

发表于 2015-7-10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江口水乡》为平昌县城市形象主题歌,但这背后的故事把平昌人脸打花完了 。呵呵
更没想到,大型的活动上,居然是假唱??一个副局长假唱?一个年轻女副局长?
这打的谁的脸哟!

发表于 2015-7-10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的败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10 13:11
剽窃确实有损形象!

发表于 2015-7-10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们,这个已经上凤凰网了,咱大平昌,又出名了

发表于 2015-7-10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5-7-10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她唱歌很好听的

发表于 2015-7-10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女局长要下课了,还有脸在岗吗?
活该!必严惩!
侵犯著作权类似例子在平昌太多了,部分机关单位文职自己词穷,动不动就以政府机关及团体在麻辣社区有奖征集文稿,可没见过有结果发布。都是骗材骗稿,将骗得的材料文稿再打碎混合,从中萃取精华,从而修炼成自己的作品。
不信者可以在麻辣社区查查平昌一些有奖征稿,问问一些投稿者。

发表于 2015-7-10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个官司 打到中级人民法院了,新闻上凤凰头条了,你觉得,哪个的底气更足一点

发表于 2015-7-10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是音乐学院出身,你那跳坝坝舞出身舞蹈家,比得过人家?

发表于 2015-7-10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副局长赶紧避难,小心人肉,真的!

别说我没提醒呀。

发表于 2015-7-10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权啊
芦菲索赔案结束
接下来就是


词作者 聂正罡
曲作者 富大华


告状索赔


女局长 县政府摊上大事了

发表于 2015-7-10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小小机灵 发表于 2015-7-10 11:18
我在外地看到这样的新闻,真为家乡人感到脸红!多丢人啊!

百姓丢个锤子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7-10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伤了法治环境的大雅,还有山水毓秀的小雅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10 14:34
29岁的文物局女副局长,这本身可能就是一个盗版,是一种剽窃。我可以负责任的说,这个女局长一定是上面有人。

发表于 2015-7-10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发表于 2015-7-10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好好看看,侵犯了人家什么权利,哈哈。

发表于 2015-7-10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出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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