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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丰南交警破获一起交通肇事死亡逃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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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近日,丰南交警大队破获一起交通肇事死亡逃逸案,犯罪嫌疑人袁某平(男、20岁,四川省合江县)被抓获。
  【案情】
  6月18日22时20分,交警大队接报警称:在唐港路沙河大桥上有一人斜躺在桥北侧桥墩处,头部有血可能已死亡,现场无其他车辆。接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民警现场勘查发现,该人已经死亡,死者西侧有摩托车右前转向灯碎片、弧形摩托车轮胎挫痕和倒地划痕,在倒地划痕尽头有一小块血迹和断落的三小块摩托车小把碎块。
  因案情重大,民警立即将案情逐级上报,随后该大队立即组织精干警力成立了“6·18”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专案组,全力破案。办案民警通过查看大量的监控录像,发现一辆沿唐港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摩托车有重大作案嫌疑。6月22日12时许,民警在对周边群众、商店的调查走访过程中,在五里屯烧烤点至五里屯小学之间的一个小食品加工厂厂房内发现了一辆破损的红色钱江125型二轮摩托车,经民警比对,破损痕迹与现场掉落的散落物完全吻合。民警立即对该厂宿舍进行排查,最终在该厂宿舍内将犯罪嫌疑人袁某平抓获。经审,犯罪嫌疑人袁某平对6月18日晚骑摩托车带同乡苏某某、钟某某在唐港路沙河大桥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袁某平已被刑事拘留。
  【评析】
  交通事故逃逸者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而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的当事人,对于处罚的力度要根据行为人的情节严重而栽制。更多法律问题,请上法律直通车。法律直通车为你提供更专业的免费律师在线解答。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处罚的规定
  1、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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