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对县公安局B栋住宿楼干警网上发帖的复帖
南江县公安局B栋住宿楼干警发帖“南江县规划建设局行政不作为”,所反映的情况不是事实。 2006年至2007年间县公安局B栋住宿楼干警反映红渠花园5号楼建设项目属违法建设,并多次发生纠纷,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多次派员调查,2008年1月8日、11日再次派出规划股、执法监察大队组织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要求纠纷的双方各自提供规划审批方案图、用地批准书、宗地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专函公安局提供上述资料,继后,规划和建设局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又到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查实该宗用地,资料表明公安局交警指挥中心办公楼及干警住宿楼等用地审批仅有1.26亩,实际占地面积5.837亩,超审批用地4.577亩。 关于房屋之间距问题,经过调解,南江县宏宇公司开发项目同意退让3.6M(一个开间),退让后两楼间距8.65M。2008年8月13日、18日规划和建设局又两次组织召开了协调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并根据纠纷双方到现场勘验后同意按8.65M的间距执行,宏宇公司不得在邻公安局B栋干警住宿楼一侧挑伸阳台。 违法建设问题。南江县公安局B栋住宿楼干警反映的“红渠花园5号楼建设项目是2002年批准的规划,早已超过两年有效期,属违法建设,开发商无视国家法律,不执行规划和建设局停工通知,继续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的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红渠电站小区规划2000年10月29日经县原春场坝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上报,2001年3月20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系出让取得,统一办理的《建设项目定点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1年6月12日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工程动工平整场地,挖掘并浇筑部份桩柱至±0,2004年协议完成5户居民房屋拆迁工作,因与公安局B栋干警住宿楼间距纠纷,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未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宏宇房产公司在取得前述手续,拆迁了5户居民房屋,工程桩基础完成后,因公安局B栋住宿楼住户的间距要求,房建工程不能开工建设,不能按期交付房屋使用,5户拆迁安置户多次上访,强烈要求还房,开发商压力极大,规划和建设局对开发商未取得复工通知擅自复工建设±0以上的第一层房建工程地圈梁部份浇筑的行为,进行了停工处理。 2008年8月13日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南江县公安局及公安局B栋住宿楼干警在公安局会议室协商协调,同月18日和10月19日分别召集公安局B栋住宿楼干警和宏宇公司对红渠花园5号楼建设与公安局B栋干警住宿楼的间距纠纷进行协调,并到现场踏勘,经协调达成如下意见: 1、根据2008年8月13日、18日协调会议精神,按照双方到现场勘验后同意按8.65M的间距执行,同时宏宇公司不得在红渠花园5号楼邻公安局B栋干警住宿楼一侧挑伸阳台。 2、宏宇房产公司必须迅速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红渠花园7号楼邻公安局A、B栋住宿楼一侧挖掘的桩基必须迅速按技术要求回填夯实,其中紧邻石砌堡坎的桩基坑必须用素砼回填,以确保相邻房屋的居住安全。 规划和建设局于2008年10月19日将上述协调意见书面送达了南江县公安局B栋住宿楼干警和宏宇公司:“此协调意见,当事人双方遵守,如有异议,建议按司法程序办理”。南江县公安局和宏宇公司收到书面协调意见后,未提出异议。 我局于2009年4月17日现场踏勘,红渠花园5号楼建设未违背上述协调意见。 综上所述,南江县公安局B栋住宿楼干警发帖对“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行政不作为”的指责,与事实不符。
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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