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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词的庭审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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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词的庭审质证。
  刑事案件经历侦查、预审及审查起诉阶段后进入审判阶段。现代的控辩式刑事审判形式,客观上要求辩护人不能按过去法院职能审判中那样,只是从控方移送法院的全部案卷材料中提炼出辩护观点进行辩护。职能式审判中辩护人的侧重点在辩论阶段,找刑事辩护律师主要通过法庭辩论来实现辩护价值。控辩式审判则有所不同,辩护人的辩护重心已从法庭辩论转至庭审质证。根据一事一证、一质一辩的举证规则及一切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能用作定案依据的规定,庭审质证在控辩式审判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辩护人在质证时对控方的举证闭口缄言放弃质证,那么在法庭辩论时即使口若悬河、滔滔不绝,也绝对无法从证据角度推翻控方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因此,控辩式审判制度不但要求辩护人注重法庭辩论,更要求辩护人重视庭审质证。笔者认为应从刑事案件七类证据的庭审质证要点及对常见控方瑕疵证据材料的处理这两个方面来与大家探讨庭审质证的技巧问题:
 刑事案件主要的七大类证据的庭审质证要点。
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词的庭审质证。
1、对被告人供词的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中,被告人的供词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庭审时供词与侦查起诉阶段供词相一致,且有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二是只有其它旁证材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罪;三是在侦查及起诉阶段供词变化较大,其它旁证材料也难以确证。针对上述三种情况,辩护人在庭审质证时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在第一种情况下,控方指控属实,辩护人应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不能为了质证而质证,故意发问以求庭审时控辩双方在举证、质证方式上的表面平衡;在第二、第三种情况下,找刑事辩护律师则应不失时机地充分利用庭审发问及质证技巧以达到去伪存真之目的。在被告人自始至终拒绝交代起诉书所指控罪行时身为辩护人切不可因为在控方提供的其它证据材料中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就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放弃发问或拒绝质证。须知这些旁证材料未经庭审质证,是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证据的。因而,辩护人的职责就是充分利用庭审调查时赋予辩护人的发问权、质证权,挖掘被告人拒绝交代的合理成分。例如被告人拒绝承认自己有参与聚众斗殴事实,那么在庭审质证时就得提问被告人除自己拒不承认外,是否有其他现场证人或旁证材料能进一步证明,以及案中被告人与其他证明其有参与斗殴的证人及证据材料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唯有如此才能使案件真相通过庭审发问质证逐一明了,而不能在质证阶段不发问甚至站在控方角度指责被告人认罪态度差或要求被告人坦白交代。同样在被告人翻供或供词不稳定的情况下,辩护人除要充分注意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成分外,还要紧扣相关事实,通过发问与质证使被告人为何翻供的有利成分得到进一步阐明。特别是在被告人过去对犯罪事实已有过交代,但供词相对不稳定的情况下,找刑事辩护律师务必要充分掌握庭审发问权、质证权,充分挖掘被告翻供的合理成份及原交代确实存在的与事实不符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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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8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现场】审判长宣布法庭首先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罪的刑事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审判长主持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讯问、发问。

发表于 2015-7-18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现场】审判长宣布法庭首先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罪的刑事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审判长主持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讯问、发问。

发表于 2015-7-18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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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8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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