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如何区分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运输生产者使用自备车辆完成的运输活动;而这种运输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一定的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而不是直接为了获得运输报酬进行的运输活动,在一定范围内,自用型运输,也有因存在某些形式运费结算而属于非营业性运输的。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对“运输经营”这个概念作了明确解释:“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营业性的车就叫营运车,比如:出租车,客车,物流的大货车. 不营业的自用车就是非营运车辆,比如说私家车,商用送货车.
如何区分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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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新闻网 日期:20050428
编辑同志:
您好,我是运政执法一线人员,现向您请教我们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题,在查处无证营运的车辆时,遇到以下两种情况应该如何定性?
一、用自己的车辆为自家的商店购货服务,没有发生单独的运费结算,车主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营业性运输?
二、批发商用自有车辆向零售商配送商品,同样没有发生单独的运费结算,并且商品价格和零售商自行进货的价格一致,批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营业性运输?
我们知道,原来我们区分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的依据是交通部、国家经委《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86]交公路字1013号),交通部《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公运政字[2000]57号)的依据也是该《条例》,但该《条例》于2004年已经被废止,《道路运输条例》对此也无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如何区分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已无法定的解释,造成我们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无所适从。近来我们已经注意到有的地方运管部门因此类问题被车主告上了法庭,因法院及双方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的理解不同,有的地方运管部门还败诉。
恳请编辑同志对上述两个问题予以解答。
江苏淮安市淮阴区运管所 丁宗啸
丁宗啸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立法精神以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区分经营性的道路运输(含客运、货运)和非经营性的道路运输,应当把握以下两点:一是是否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二是在提供运输服务的过程中是否有取酬行为。以上两点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的主要标准。
在执法过程中,在具体认定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道路运输时,可以依据以下行政法规和文件: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二是依据交通部公路司印发的《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公运政字[2000]57号);三是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
对于来信中反映的两种情况,可以按照以上三个文件精神来区分和认定是否属于经营性的道路运输。如果没有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并取酬的,则应认定为非经营性的道路运输;如果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并取酬的,则应认定为经营性的道路运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凡参加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取得车辆营运证,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界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
交通部门在认定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的过程中,具体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要严格依法界定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不得扩大或缩小范围;二是要重证据,界定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不要与收费挂钩,要以事实为依据,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行为的,一律按非经营性道路运输论处;三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于外省籍车辆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道路运输认定的问题,原则上应由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外省籍运输车辆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处罚;四是对于难以认定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处罚,以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调要遵循以上四个原则,最主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交通部门因认定经营性道路运输不当,被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而败诉。
另外,由于交通部、原国家经委联合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86]交公路字1013号)已经作废,所以交通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不可再依据这个规章来区分和认定经营性的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的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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