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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为民医生

麻辣网友"放眼望"(邓永固)发帖实名举报被刑拘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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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21:13 |
现在这个社会说实话就是这个下场。但是我顶这位人兄》能否构成诽谤罪关键是举报的事实与证据。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存步难行。
[em01][em01][em01][em01][em01]

发表于 2009-4-23 21:11 |
活该!!!

发表于 2009-4-23 19:01 |
已阅,关注中
发表于 2009-4-23 19:54 |

谁让公检法部门是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的?

而不是全体中国人民的??

所谓:"勿谈国事"啊!"明哲保身"啊!!

无语了啊!!

发表于 2009-4-23 19:50 |

胡代国    2009-1-1

            滥用土地处处见,建设高楼毁粮田。

劝君莫把良田毁,废地改良田太难!

耕地面积必把关,粮棉油肉再增产。

小康目标再进步,官民均以食为天。

三中全会新决策,承包土地永不变。

物权大法出了台,保护私有财产权。

农民放心搞生产,中央目标定实现!

 

胡代国   2009-1-1

 

历年冤假错案多,涉法信访起坨坨。

都因司法缺公正,害民损党好惨哦!

中央已作新布署,改革公检法队伍。

警官素质要提高,人员纳新要吐故。

建立错案追究制,制造冤案要严处。

专政机关乱了套,好比高楼基脚腐。

 

胡代国   2009-1-1

 

大部制,好处多,党政机关再精缩。

行政管理成本高,建议撤销市一坨。

艄公多了打烂船,公款旅游搞吃喝,

上班看报不撞钟,下班经商去入伙。

利用公权搞大钱,哪有心思干工作。

人民疾苦踢皮球,投诉人员跑烂脚。

下推上级上批下,信访诉求莫得着。

 

 

胡代国    2009-1-1

 

腐败官员最可恶,房屋最怕朽基脚。

动员全民抓贪官,过街老鼠莫放过。

网上举报效益高,湖南经验值得学。

整风整党纯队伍,堡垒最易内部破。

 

胡代国    2009-1-1

 

中央政策条条好,到了基层无着落。

颠倒黑白反其道,红头文件花样多。

口号喊得叮当响,阳光条例放书桌。

要求百姓要依法,监督法律不对我。

人民权利高虚置,民主法制一旁搕。

政令不通很危险,难保江山不旁落。

发表于 2009-4-23 19:38 |
这个案例应该追究检察机关!!什么是严重危害社会。。。?相关检察机关人员是为某人利益还是为国家利益出发对作者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9-4-23 18:21 |

天下乌鸦一样黑!!!!!

发表于 2009-4-23 18:03 |
QUOTE:
以下是引用混世魔王第二代在2009-4-23 16:46:00的发言:
       遂宁蓬溪原县委书记受贿200万余元 获刑16年
【2009-02-20 10:01】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字体:  】 【颜色:
     绿
     
     

    记者昨日获悉,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蓬溪县原县委书记李安邦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据宣判,被告人李安邦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其妻胡虹渝在此案中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受贿及违法所得全部追缴上交国库。

    李安邦原系中共蓬溪县委书记,2006年3月到2008年3月任蓬溪县委书记期间,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8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检察机关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李安邦提起公诉,指控陈自2006年以来,利用其担任蓬溪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91万余元,美元4.2万。(何林)

哦!原来抓邓永固的人想前仆后继呀!

发表于 2009-4-23 18:02 |

君不君 臣 服  外国  父不父  子  走  他乡  !

如果八国联军再次占领华夏山河,请不要责怪:黎民和蛮夷狼狈为奸!

发表于 2009-4-23 17:36 |

遂宁市蓬溪县应该改为蓬溪国,这样可以自己制定法律

直接枪毙,这样还省事情!!!

发表于 2009-4-23 17:37 |
蓬溪县的公诉机关怎么就那么牛啊,是不是自已屁股上也有屎,怕别人给抖出来,先杀个鸭子给猴看呀。

发表于 2009-4-23 17:45 |

公民难道不能监督权力!

发表于 2009-4-23 15:49 |

原来还有言论自由这一说? 对我来说好象是新名词一个!

什么时候我发些关于通江类似的事情,通江权利部门会不会派人到广州把我抓回去啊?

发表于 2009-4-23 17:13 |

历史不能倒退。

文字狱的阴影不能再现。


发表于 2009-4-23 17:15 |
是不是他的幽灵在作祟呢?

发表于 2009-4-23 14:46 |

邓永固犯“诽谤罪”没有法律依据,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发明创造出一个新罪名:“诽谤政府罪”。公然与宪

法对抗。宪法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行政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认为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诉讼。请注意,这个“认为”二字。本案是一

个大笑话,如果说官员不学法、不懂法情有可原,作为公检法专业人员如此不懂法,岂不笑掉牙。

              -----维权大师胡代国

发表于 2009-4-23 13:52 |

我力挺邓永固!

我也要骂邓永固骂那几个狗官,是杂碎、垃圾、败类、畜生!

我也骂了,也来起诉我嘛,我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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