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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关注三台县法院判歪案,至使当事人全家流浪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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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8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台县法院判歪案
致使杨贤荣(云)全家无栖身之处而流浪街头
发文不得向社会公布更不得向媒体泄漏
   
     三台县法院将“杨贤荣(云)私人所有的房屋强制执行出售、变卖”,,不开执行财物清单,不安排栖身之处;发文要求其“不得向社会公布,更不得向媒体泄露”。
(2002)三台民破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杨贤荣与原三台县西平机械配件厂负责人何道清签订《执行和解中财产抵偿协议》后,已向杨贤荣实际交付房屋9间,该9间房屋应视为杨贤荣所有。”且《执行和解中财产抵偿协议》已向杨贤云(荣)实际交付房屋12间,并非9间(证据1,第二页附后)。
法院2003年10月22日《执行通知书》“杨贤荣:三日之内,向三台县西平机械配件厂破产清算组交付原三台县西平机械配件厂宿舍房屋9间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证据2附后)。
依据法律规定,9间(实为12间)房屋属于杨贤荣私人所有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不仅违法强制执行了属于杨贤荣的房屋,而且执行了其房屋内的全部财物!并不开执行财、物清单,不叫杨贤荣核签确认。
法院从2003年10月20日《民事裁定书》到2003年10月22日《执行通知书》,仅两天出台两个同一事项性质相悖的公文,把杨贤荣全家赶去流浪街头,三台此类歪案已屡见不鲜。
含泪上访六年后,三台县法院《关于针对杨贤荣涉法信访问题的处置意见》,要求“所涉案情和情况不得向社会公布、更不得向媒体泄漏”(证据3附后)。
诉求12间房屋所有权益十多年无果,呼天不应、叫地不灵,杨贤云(荣)全家只好哀求全社会声援,望苍天给一条入鬼门之路??
                            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南河路034号:杨贤云(荣)                     
                                                                电话:13088271502
                                                                    2051年  7 月  18 日

相关说明材料附后:
一、杨贤荣依法取得所有权的9间(实为12间)房屋
    1、依法自愿用房屋抵偿债务签订了“协议”。
经法院调解,2000年12月17日,四川省三台县西平机械厂法人代表何道清与杨贤荣签订了《执行和解中财产抵偿协议》,载明:“西平机械厂以12间楼房及房屋外土地使用权一并抵偿应偿还杨贤荣”(证据4附后)。
2、三台县法院裁定9间(实为12间)房屋为杨贤荣所有。(2002)三台民二破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西平机械配件厂负责人何道清   签订《执行和解中财产抵偿协议》后实际向杨贤荣实际交付房屋9间”,《执行和解中财产抵偿协议》向杨贤荣实际交付房屋12间,其协议里没有“9间”数额(第2页顺数第4至7行,详见证据1);12间房屋其面积是300㎡、宅基里有5个商业门面加70米长的围墙。                     
二、三台县法院判歪案、执行歪案为歪案鸣锣开道,掩盖其枉法行为。
    1、将已签约抵偿的房屋三年后又依法“裁定”的私人所有权房屋“变术”为“破产”
     (一)签约在前“破产”在后,其时间相隔三年。杨贤荣与三台县西平机械配件厂负责人何道清签订《执行和解中财产抵偿协议》,时间是2000年12月17日,破产清算组送达偿还通知书是2003年8月1日。
     (二)法院裁定以后认定:清算组出售杨贤荣房屋,违反了法释(2002)变卖23号第71条“不属于破产财产: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等等系列法律规定。
2、枉法将杨贤荣私人所有12间房屋出售。
    (一)三年前12间房屋抵偿又依法“裁定”为杨贤荣私人所有的房屋,任何单位和他人无权处理。
    (二)法院侵权认定“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变卖时,将杨贤荣的9间房屋一并出售”的定论无法律效力!应承担其侵权后果。
    3、法院首先《裁定》12间房屋抵偿杨贤荣欠款。
   (一)按照(2000)第1682《民事判决书》签订的《执行和解中财产抵偿协议》“共12间抵偿应偿还杨贤荣欠款及资金利息”,其“协议”里全文找不出“9”间房屋的墨迹!
   (二)“裁定书”前者载明“共12间房屋抵偿杨贤荣欠款”(第1页第15行,详见证据1),后者又说“实际向杨贤荣交付房屋9间”(第1页第15、16行,详见证据1)这种偷天换日的行为三台县法院10多年亮不出“实际交付9间房屋”的证据!
    4、法律明文规定“不属破产”的强制执行案。
2003年10月22日,三台县法院向杨贤荣颁布了一个抵抗国家法律的《执行通知书》即“三日之内,交付房屋9间,否则强制执行”。
   (一)这个强制执行是杨贤荣首先签订了《抵偿协议》;法院又将房屋首先裁定“实际已交付为杨贤荣所有”;杨贤荣搬进了住房三年多时间,这种枉法强制执行违反了“先主张、先判决、先受偿”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这个“执行通知书”四个没有即:没有执法公文“年度”,没有行文“序号”,没有发文领导审签人姓名,没有签收人墨迹。
   (三)2003年10月20日《裁定书》到2003年10月22日《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时间仅间隔两天(详见证据2)
   (四)执行时三个没有,即没有户主杨贤荣在场,没有开一切执行物、件、据、金等清单,更没有当事人核验签认。
     对这个无法无天的“强制执行”,全世界没有!
三、“诱杀”诉求人对其违法行为不准向社会公布更不准向媒体泄漏。
1、(2002)三台民破字第5号《复议决定书》“清算组将属于你(杨贤荣)的9间房屋变卖是正确的”(证据5附后)。
   (一)法院《决定》“出售”、“变卖”(盗卖)他人所有权的房屋出自哪条哪条政策规定?
   (二)法院发文“盗卖”属于杨贤荣所有的9间(实际为12间)房屋“正确”在哪条法律规定?
2、用《关于针对杨贤荣涉法信访问题的处置意见》掩盖其枉法的事实
   (一)拉用“该案处理中存在瑕疵”掩盖其故意抗法侵权行为(第1页倒数2-3行,详见证据3),一是法律明文“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法院仍裁定:将杨贤荣9间(实为12间)房屋出售,二是已“裁定:9间(实为12间)房屋属杨贤荣所有”,法院变术为“叫杨贤荣交付9间(实为12间)房屋”?三是杨贤荣向法院申请“复议”后,法院仍然定论“变卖杨贤荣9间(实为12间)房屋是正确的”(2002《复议判决书》倒数第2-5行,证据6附后)。
(二)用《民事裁定》“认定与处理结果存在矛盾”混淆、掩盖、逃避违法后果。一是为达其“暗度陈仓”私欲目的,故意在“裁定”中采用一箭双雕混淆、搅乱人们视线。5-4号《裁定书》形成的基础是《执行和解中财产抵偿协议》;《执行和解中财产抵偿协议》形成的关键是唯一的“12间房屋”,二是“裁定书”形成发文强制执行仅两天时间;对财、物不开清单,造成了没有房主人验签的后果!是三台县法院认认真真制造的恶果!
(三)用《处置意见》诱杀杨贤荣不得向社会公布更不得向媒体泄漏。
《处置意见》载明“后经调查发现,强制搬迁后所存私人物品因保管不当而损毁严重”,全文没有提及“搬迁的财、物清单及验签之事,但承认了“处理中存在瑕疵,认定与结果存在矛盾”!为杨贤荣解决150㎡住房、产权手续、5万元现金”其前提条件是叫其“签字确认3500万元震灾款”遭杨贤荣拒绝,“从2012年7月24日,由法院出资7000元(经中介)在金海名居为杨贤荣租住房一套,2013年7月合同到期法院拒绝接电话,房东彭敏报警撬开房门将杨贤荣全部财、物甩去野外”(证据6附后);5万元现金、县法院用于在县人民医院抢救杨贤荣生命垂危之用,以对杨贤荣家人及全社会有一个掩耳盗铃的交代!三年里上访各级诉求栖身、乞讨之路,所得到的是被拖、轰、骂、打、铐、关等。杨贤荣只好携三口之家乞讨流浪在街头,栖身在屋檐、桥底下!
                                                                     2015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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