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年47岁,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513226196803110014。 因我四弟、四川九寨运业下属壤塘分公司副经理余世勇2012年5月9日到总公司出差中发现公司私分国资等重大违法犯罪问题,拒绝了公司收买拉拢,引起公司恐慌,在回单位后仅仅几天时间就被总公司设计并安排人员将其杀害灭口。 同年7月9日我们到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询问其死因,公司就招来打手暴打我们,随后收买派出所以余世培、余世兵故意伤害将其拘留,法院未开庭将二人定罪判刑,上诉后重审时无故剥夺了我们申请证人出庭权利(开庭前我们多次以电话和传真向刑庭及合议庭主审法官等要求九寨运业证人及派出所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他们均表示没有问题,庭审时却对我们说因为我们没有书面申请,所以没有通知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我们当即给予驳斥,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申请的方式),我们揭穿了公检法捏造伪证陷害无辜,法院未对我们要求和质疑给予任何回应。我们向公检法上诉、申诉,他们都用推托、逃避等办法应付我们,不和我们说理,法律程序空转。
我们多次向阿坝州书记信箱等反映余世勇被九寨运业杀害和有关部门拒不受理及立案调查,也不给我们任何说理或者告知,书记信箱竟答复因余世勇妻子要求不予调查,且九寨运业在2013、2014两年每年给予余世勇妻子10万元困难补助,后来干脆就将我所写内容清除,让我无法查询。 2012年7月我向成都有关部门反映派出所有关人员在办理余世培、余世兵故意伤害案问题后,都江堰公安局马副局长一行到我院称他们三名干警年轻,是局里的精英,离了他们工作都不好开展,请我原谅他们,并表示回去就对余世培、余世兵故意伤害案撤案处理;当年10月因法院伪造庭审材料不审而判被我们,法院有关领导通过我院同事要求私了,我当即予以拒绝,坚决要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014年3月、5月都江堰检察院检察长钱小军等人先后找我,要求私了,我亲手将九寨运业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犯罪材料交给钱检,他材料上交省院,由省院处理,该材料至今下落不明,没有人向我们了解情况,也没有给我们回复。 目前九寨这业未对我们任何赔偿,对余世勇死亡也没有一个说法,至今没有正式书面告知我们余世勇死亡结论,有关部门完全是听九寨运业说的,九寨运业怎么说,他们就怎么说。据九寨运业下岗人员讲,他们在公司去时,当阿坝州工作组的面竞遭到公司打手威胁时,工作组人员竞视而不见,让人匪夷所思。 当前正在加紧进行的司法改革主导思想就是司法审判独立,任何外部力量包括媒体不能干预(监督)司法,虽然也提到错案责任追究,但错案由谁提出,向谁提出,谁来界定,说到底是公检法自己的事,他们自己说了算,如果他们结成同盟达成一致,你再怎么有理有法有证据都没用,你还能怎样呢。我多次向四川省和成都市院申请对余世培、余世兵故意作公开证据、公开听证,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请人大作为权力机关以该案为样本对该案及该案涉及的有关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公开调查,为司法改革积累经验,防止改革出现偏差,谢谢。 余世根 二0 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电话18728555686,身份证5132261968031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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