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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阳隆超状告工商违规罚款 法院拒绝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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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岳:阳隆超状告工商违规罚款 法院拒绝立案?

                         作者 胡代国

核心提示:2008年9月1日国家停收了个体工商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广大个体工商户拍手叫好。但是,几个月来。我收到不少个体户的投诉,投诉工商部门加大了违规罚款力度。以本案为例,安岳县驯龙工商所对只有几千元本钱的个体工商户阳隆超罚款2000元。本作者发现,该罚款不但罚款程序违法,而且违法事实莫须有。2009年9月12日阳隆超用同城快件邮寄起诉至法院,9月23日已过法定7天的立案期,法官通知不予立案?故逼迫上网投诉。

 

投诉人(原告):阳隆超 ,个体工商户,男,现年46岁,住安岳县华严镇,手机:13086571166,门市电话4770182。

被投诉单位(被告):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局长杨茂成,电话4531612

案由:罚款纠纷

请求:

1、          请求确认被告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阳隆超的罚款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退还罚款2000元。

2、          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以及误工费、车旅费、打印费等1000元。

事实理由:

原告在安岳县华严镇水码头街34号门市从事电器维修和零售家用电器业务(见附件1营业执照)。2008年12月30日11点左右,突然来了两个面包车,下来10来个不明身份的人进入原告的门市,他们既没有穿工作制服,又没有当场出示执法证件,也没有口头说明身份和来的目的。原告主动问来者是干什么的,其中一人说,来搞安全检查,此时其中7人闯进原告的二楼三楼住宅翻箱倒柜,包括儿子床下的书箱。在检查过程中,有一人晃了一下工作证,我才知道是工商所人员。

一阵胡乱搜查后工商所人员扣押了原告的数字卫星电视接收器等器材,共计价值700多元(见附件2白条扣押清单)。随后,工商所口头通知罚款4000元,在工商人员的多次催促下,通过讨价还价,于2009年3月12日,原告缴纳罚款2000元。(见附件3罚款票据)。

2009年3月25日,驯龙工商所开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见附件4)。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如下:你在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范围,在安岳县华严镇水码头街34号门市擅自从事数字卫星电视接收器,高频头及相关配件销售和维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款(五)项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2000元。

上述事实证明,被告的罚款行为不但违反了下列国家的相关规定,而且罚款程序违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文件的规定(见附件5),国家投资鼓励奖励村民安装共用卫星地面接收器(俗称村锅),包括资阳地区(见附件6四川日报)。请问,销售卫星地面接收器锅盖违了那条法。

依据附件1被告发给原告的营业执照载明了经营范围是电器维修和零售家用电器,而卫星地面接收器是联接在电视机上不可缺少的电器元件,请问接收器算不算家用电器系列范畴。既然算电器范畴,怎么还要另外申办许可证。即使要另外申办许可证,作为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又何时何地履行过行政服务职责,依法履行过告知原告的义务。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上述事实证明,被告于2008年12月30日当场扣押了原告的商品,随后于2009年3月12日罚款2000元,再后于2009年3月25日发出告知书,至今未发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被告的这一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4条等规定;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告并没有超出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被告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的罚款行为违法,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附件:

1、营业执照;2、扣押清单;3、罚款票据;4、行政处罚告知书;5、国办发【2006】79号文件;6、四川日报2009年3月9日B4

 投诉人阳隆超

200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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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3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消息

    2009年4月23日11点20分,胡代国给驯龙工商所长去电话,希望工商所把

钱退给个体户阳隆超,并说明了罚款理由不成立。12点过收到阳隆超打来的电

话,工商所长已把2000元罚款退给了自己,阳隆超表示,谢谢胡代国,谢谢所

长。

胡代国表示,驯龙工商所长采纳了胡代国的意见,知错就改值得发扬,胡代国

于13点40分打电话表示感谢所长。

发表于 2009-4-23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良知的人都去哪里了?

发表于 2009-4-24 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红盾交流网》看到此文,支持!

另外我发现:在四川省《巴中红盾信息网》上竟然刊登早已经过时的条例规定,让人哭笑不得。这样的部门还能够执好法?请看: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

相关链接: 

http://www.scbzaic.gov.cn/Html/gsxh/20070927082615.html

发表于 2009-4-24 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种大小“锅”在我们这里有许多家销售,没见有什么特别许可,也没见谁查处!

发表于 2009-4-2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做的好

老胡同志辛苦了

[em11][em11][em11]

 楼主| 发表于 2009-4-24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来源2009年4月12日胡代国的博客:杨隆超的行政诉状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093100552969/

 楼主| 发表于 2009-4-24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9-4-25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楼主| 发表于 2009-4-25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楼主| 发表于 2009-4-25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以下简称“村村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农村文化建设的一号工程,是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村村通”工程实施以来,有效扩大了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解决了近亿农民听广播难、看电视难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农村广播电视建设还处于较低水平,广播电视覆盖还存在“盲区”,一些农村地区还存在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套数少、质量差的问题,农村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效果滑坡严重。农村广播电视发展现状与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与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与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全面推进新时期“村村通”工作。
  二、切实明确新时期“村村通”工作的目标任务
  (三)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政府为主导,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强力推进,不断提高农村广播电视基本服务水平。
  (四)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改善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农村广播电视建设成果,完善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高农村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逐步消除“盲区”,增加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套数,丰富服务“三农”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建立健全推进“村村通”工作的长效机制,构建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五)到2010年底,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目标。要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可行,保证长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技术手段实现“村村通”。鼓励距离城镇较近、有条件的农村采取有线光缆联网方式进行建设,边远、居住分散地区采取共用卫星接收(俗称“村锅”)方式进行建设,使“盲村”的农民能够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和本省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和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同时,加强管理,保证“村村通”工程按规定接收广播电视信号,防止违规接收境外节目。
  (六)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各地现有广播电视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作用,通过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增加转播节目套数、加强运行维护,大力提高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无偿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以及本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的4套以上的无线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
  (七)坚持贴近农村实际、贴近农村生活、贴近农民群众的原则,逐步增加节目播出时间,提高节目制作质量。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与科技、教育、司法、文化、卫生、体育、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合作,不断丰富节目资源,增加科技兴农、法律知识、卫生防疫、文化娱乐等服务“三农”的广播电视节目。少数民族地区要提高译制能力。
  三、大力推进新时期“村村通”工程建设
  (八)继续加大对“村村通”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省、市两级政府负责解决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盲村”收看收听包括中央和省级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的“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并切实落实修复“返盲”设施资金;省、市、县级政府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机房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央政府负责组织“村村通”卫星平台建设,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村村通”工程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全国县及县以上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的大中功率无线发射设备的更新改造给予一定补助。
  (九)继续加大对“村村通”工程建设的政策支持。国家对建设、经营县级以下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政策扶持。对用于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和监测台(站)的用电,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十)在国家广播电视机构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鼓励其他国有、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县级以下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四、努力建立健全推进“村村通”工作的长效机制
  (十一)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县、乡(镇)广播电视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以县为中心、乡(镇)为基础、面向农户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推进县、乡(镇)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农村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十二)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机构日常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转播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省、市、县级政府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机房和设备的运行维护经费。中央政府保障“村村通”卫星平台运行维护经费,对原“西新工程”范围的新疆、内蒙古、宁夏自治区和青海、甘肃、云南、四川省藏区“村村通”工程维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全国县及县以上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的大中功率无线发射设备的运行维护经费给予一定补助。
  (十三)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村村通”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机制。要加强维护,巩固成果,充分发挥已完成“村村通”工程作用,坚决防止“返盲”现象发生。已有的县、乡(镇)两级维护中心或维护站要加强管理,配备专门的广播电视管理力量,也可委托社会广播电视维修机构代为维护,带动和促进“村村通”运行维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五、进一步加强做好“村村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广播电视、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切实把做好“村村通”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考核的内容,确保“村村通”工作顺利推进。
  (十五)各级广播电视、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村村通”工程建设的监督,并做好验收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村村通”工程建设要以县为单位,制订方案,落实资金,组织施工,扎实推进。国家继续对大宗的、统一的“村村通”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其他设备由各省(区、市)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对“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运行维护经费,要分别设立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各地要合理制订农村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要按照法定程序加强审计监督,保证资金全部用于“村村通”工程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4-25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

2008年02月05日

川府发[2008]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令第37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

提出如下意见,请照此执行。

 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原则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制定人性化的监管措施,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一)   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应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其依法经营。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无生活来源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从事的不涉及安全、

危险的服务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创造条件,

依法进行规范,办证办照费税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合法经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楼主| 发表于 2009-4-25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发表于 2009-4-24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面之辞,谁真谁假?

发表于 2009-4-25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5]

发表于 2009-4-26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叫“家电”?

    第三条的规定叫“怎么还要办许可证”?



发表于 2009-4-26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有没得人管哇。

 楼主| 发表于 2009-4-27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叫“家电”?

    第三条的规定叫“怎么还要办许可证”?

[/QUOTE]

作者胡代国认为,阳隆超有家电营业执照即许可证,应该不再申请许可证,所有阳云超的经营是合法的。

发表于 2009-4-27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9-4-2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gogo345在2009-4-27 9:09:00的发言:
QUOTE:

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叫“家电”?

    第三条的规定叫“怎么还要办许可证”?

[/QUOTE]

作者胡代国认为,阳隆超有家电营业执照即许可证,应该不再申请许可证,所有阳云超的经营是合法的。

     呵呵,家电经营者也可以卖卫星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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