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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政分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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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从实质上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间相互行文时应贯彻党政分工原则,坚持党政文件分开。
    (一)严格实行责任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党政机关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党的组织与政府部门应严格根据各自的隶屑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属于政府部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生产、科研活动或行政事务等,应以政府部门的名义行文。除确需联合行文者外,一般应按照职权分工各自行文,以免造成党政职责不清。
    (二)党、政可在各自的系统内发布指示、下达任务或请示问题‘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互发领导性、指导性文件,一船也不互发呈请性文件。不能直接以政府机关名义径向党的组织发指示、命令、规定等,‘‘船也不得以政府机关名义径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批准,如需党的组织了解有关倩况时,可采取抄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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