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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深圳非法营运车载客卖淫小姐,不当然构成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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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友咨询:我朋友用自己的私家车用作非法营运拉客,因为拉了几次卖淫小姐,在一次卖淫抓捕中被拘留,到现在拘留了二十日了,我们都比较着急,他这种情况会构成介绍卖淫吗?
案例:深圳龙岗文某,男,31岁,自20153月(春节后)自购一辆小轿车后,一直从事非法营运,主要在繁华路段拉客,经常派送名片,慢慢的也有回头客来,其中有个回头客阿波,阿波经常带小姐出去卖淫,文某也拉了几次,于20156月份被涉嫌介绍卖淫刑事拘留。
文某刑事拘留后,其家人和朋友都很着急,最后其朋友找到深圳立帮律师团,立帮律师团杨先立律师负责经办此案件,通过分析案情,杨律师认为文某只是非法营运,并不构成介绍卖淫,其没有参与介绍卖淫的行为,只是正常载客行为、收取运费,其虽然认识阿波及卖淫小姐,但是并没有在卖淫小姐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经过多番沟通,最终文某以证据不足被释放。
深圳立帮律师团-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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