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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杂谈] “自杀秀”可依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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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广州经常出现一些为追讨被诈骗钱财、拖欠工资或个人感情问题而“自杀”的事件,动辄大批行人围观,警方、消防等出动到现场,媒体也参与报道,其中大多数成为一种习惯性的“自杀秀”。市公安局专家称,现实中有些人怀有“法不治众”的错误心理,以为人多了,把事闹大了,就会给有关方面和社会施加压力,就会解决问题,个别通过该种方式解决问题的案例,也给了“自杀秀”者误导,认为这样做很有效果,结果往往因此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触犯法律。“如果是个人的自杀行为,没有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或者影响轻微的,一般都以说服教育为主,较重的也只是治安拘留,除非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自杀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警方专家也坦言,以往没有采取强制手段,处理该类事件确实“效果不太好”。至于每次警方、消防等及时出动现场处理事件,则属于正常的职责范围。“自杀秀”引发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堵塞交通,据警方称,有时因为一个人在交通要道上要跳龙门架,结果站在上面几个小时劝不下来,会造成一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专家解释,像该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依法拘留。聚众(3人以上)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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