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春诉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本人依法接受原告张庆春(下称原告)的委托,经过本人庭前的了解和今天法庭的审理,现在我就原告与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下称被告)“土地确权纠纷” 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我的观点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将原告的名字写到《安岳县石桥铺镇石华村六社还房门市基础分配公示表》户主王前伦一栏内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分配给原告门市基础一个面积40平方米。”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政策依据。
一、事实依据证明,被告应当依法分配给原告还房门市基础一个面积40平方米。事实理由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住所地在安岳县石桥铺镇石华村六组。
2、原告的婚姻登记证证明:1993年原告与石华村六组村民王前伦结婚,当年没有到登记机关登记。婚后生育儿子王坤虎、王浩。2011年,张庆春与王前伦补办了结婚证。2011 年 5月 31 日,张庆春与王前伦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王坤虎随张庆春生活,不要王前伦负担。王浩由王前伦抚养,不要张庆春负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因为政府封户多年,申请批宅基地建房未获批准,故而,没有夫妻共同房产。
3、张庆春的户口本证明,张庆春离婚后,派出所依照法律规定,为张庆春及儿子王坤虎办理了户口本。
4、2012年10月,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前伦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证明:安置还房补偿属于王前伦个人所有。该协议还证明,张庆春没有获得安置还房补偿。
5、由安岳县国土资源局盖公章的《安岳县石桥铺镇石华村六社还房门市基础分配公示表》证明,一是在公示表上的户主一栏没有张庆春的名字;二是被告将独立户主张庆春的名字写到其他户主王前伦一栏之后(见附件3公示表第4页序号68栏)的行为剥夺了张庆春依法享有门市基础分配的权利;三是与该公示表第五页被告(政府)的规定:1人户为一个门市,2-3人户为二个门市......的规定相矛盾。
6、被告当庭质证对原告出示的五份证据原件三性没有异议,只是对原告出示证据的目的存在异议。
根据上述五份证据以及被告质证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确认证明,张庆春是依法取得的独立户口,是2人户,根据被告自己的公示公告规定,被告应当分配给张庆春门市基础一个面积为40平方米。
二、政策依据证明,被告应当依法分配给原告张庆春还房门市基础一个面积40平方米。
1、安岳县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3日《安岳县城镇(乡)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并采取住房或货币方式予以补偿安置。
选择住房补偿安置的,按每人40平方米的住房建筑面积补偿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本条第二款住房补偿安置标准,以提供的补偿安置住房综合建造价格上浮20%计算补偿安置金额。”以及该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县人民政府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搬迁已实施或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已批准的,按原方案执行至2014年2月28日止。逾期未执行完毕的,按本办法执行。”
根据《办法》以及公示、公告文件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分配一个面积40平方米的门市基础的诉讼请求符合政策规定。
被告辩称的2008年政府依据公安局当年的户籍人口数对石华村封了户,张庆春是在封户后离婚办理的户口本,张庆春不属于独立安置门市基础对象,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张庆春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辩称的封户问题,本代理发表如下反驳意见: 2009年,政府最后一次对石华村6组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2012年10月,拆迁人安岳县国土局与被拆迁人王前伦个人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签订拆迁协议。当时执行的行政法规依据,是参照2001年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关”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告辩称的安置还房门市的个数以2005年即征地前公安局石华村户口人数为依据,一是违反上述行政法规封户期限只有1-2年的规定;二是封户10年左右于法于理于情不符。在政府对石华村封户的近十年间,村民不可能不结婚不离婚、不生儿女、不变更户口。杨江涛院长在讲法律课时曾经强调:法律背后是法理、法理背后是人情、人情背后是利益。也就是说法律、法理、人情、利益四者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矛盾、相互统一的、辩证的。被告以征地前封户为由拒绝分配门市基础一个给张庆春于法于理于情不符。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分配给张庆春门市基础一个面积40平方米,请求人民法院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
此致
张庆春的代理人胡代国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