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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驰名商标认定的“特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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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于珠海召开的“商标纠纷有效处理与品牌战略高级研讨会”上,有专家提出了“巧用商标纠纷也可以认定驰名商标”的观点,得到了与会专家和法官的认同,更引起了与会的企业家等人士的极大兴趣和重视。
  与会专家指出,随着2001年底新《商标法》的施行以及我国加入WTO以来,人们的商标意识以及维权意识随之不断增强,与此同时国内企业或跨国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越来越多,各种新的纠纷形式层出不穷,并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但出现商标纠纷也并非都是坏事。在新《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评审认定面向全国企业,不仅每个省名额有限,报送国家工商总局的评审材料多且复杂,而且花费不菲。但如今如果条件具备,巧用商标纠纷可以颇低的费用,在较短的时间内认定驰名商标。
  该研讨会应邀专家廖俊铭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定途径除了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外,还有以下四种,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依法享有的权利一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二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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