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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 男方擅自抵押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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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1年前,阆中一对夫妻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所有。事后,男方却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1年后,女方一纸诉状将前夫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才得知前夫已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日前,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房屋产权纠纷案。

  调解离婚 约定共同房产归女方

  阆中女子王某与丈夫董某于1994年5月1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并达成协议:位于阆中市保宁街道的一处砖混楼房之所有权和双方添置的家具及电器设备归王某所有。离婚后,王某曾多次要求董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董某虽同意办理过户,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迟办理过户时间。

  由于双方协商迟迟未果,21年后,王某将前夫董某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决董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女方起诉 才知房屋被抵押

  庭审中,董某称,离婚时调解该房屋归王某所有是事实,但王某一直未申请执行,“我也愿意配合将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只是,我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已抵押给银行,实在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原来,该砖混楼房产权一直登记于董某名下。2013年8月,董某与南充市商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本案讼争房屋及其他房屋为担保向银行抵押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6日,至今未还款。

  “本来就是我的财产,董某拖延21年不愿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就罢了,现在他还刻意隐瞒已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的事实。”得知情况后,王某气愤不已。

  法院调解 女方主动撤诉

  “原、被告经法院组织调解离婚,并达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阆中市保宁街道的一处砖混楼房归王某所有的协议,董某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并有民事调解书印证。”该案主审法官赵卿宇介绍,本案讼争房屋董某已抵押借款给南充市商业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董某未偿还银行债务前,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未消灭银行抵押权之前,故董某不能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王某。

  “其实,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如果对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一方只要凭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房产交易中心协助办理过户。如果是协议离婚,一方可以违约为由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赵卿宇告诉记者,本案中王某21年里一直没有主张这项权利,故导致了本次诉讼争议的发生。

  8月5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多次调解,王某和董某最终私下达成了书面协议,约定董某在还清银行借款后配合王某办理房屋过户的详细时间段。目前,王某已主动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撤销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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