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西华师范大学停发我工资,2015年4月8日接西华师范大学通知,决定正式解除其劳务合同关系,我们认为西华师范大学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相应处理,主要事项是: 1、西华师大为未购买其职工保险,应补缴齐相关费用。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5、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我们与西华师范大学进行多次交涉,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计算方式补偿或不解除劳动合同。西华师范大学态度十分消极,答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告我们,只要告得倒,我们就陪”,其律师甚至误导我们去做“伤残鉴定”。在交涉的过程中,我们一切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我们发现在我们提请劳动仲裁后,西华师范大学学校分管领导、后勤书记等,多次私下与市、区领导、人社局局长、劳动仲裁委员会秘密“沟通”,攀关系,打招呼,随后,申诉工作已明显体现出相关部门相互在“踢皮球”: 1、2015年5月12日,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们向南充市顺庆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2015年7月3日,顺庆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节,没有达成一致意向; 3、2015年7月10日,顺庆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告知“该案移交南充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4、2015年7月13日,我们向南充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5、2015年7月16日,南充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我们去顺庆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注销之前《仲裁申请》; 6、2015年7月17日,我们去顺庆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注销了之前提交的《仲裁申请》; 7、2015年7月18日,我们向南充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 8、2015年8月7日,南充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通知我们“该案不予受理”。 我们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深知“走法律路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因为我们信任当前新一届领导人的依法治国执政方针,当我问及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为何不予受理,他们均表现出很为难,并侧面透露此事太“复杂”,很多话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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