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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建立健全羁押的替代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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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立健全羁押的替代型措施
  找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改变传统的逮捕为原则不捕为例外原则,从根本上降低“羁押率”。我国当前高羁押率是超期羁押赖以存在的大环境。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改造为羁押的替代性措,赋予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权利。[⑥] 要明确其适用条件,增强可操作性,提高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率,降低羁押率,能有效解决各类超期羁押包括“隐性超期羁押”问题,也会为国家节约大量的监管资源。
  找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您取保候审相对于英美的保释制度,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作为非羁押性措施,通过扩大取保候审的范围:(1)患有严重疾病的;(2)已经怀孕或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且犯罪性质相对较轻;(4)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案件;(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人、聋哑人,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等情况,应该取保。要规范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制度,办案人员应及时行使告知权,作好法律解释,使取保候审成为嫌疑人或被告人明确理解其权利。很多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所犯的罪行采取取保候审足以能够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不需用强度更大羁押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既能保证犯罪嫌疑人案件的顺利进行,又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还可缓解羁押场所的压力。所以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来适用与之相符合的强制措施,避免凡涉嫌犯罪就要适用羁押的情况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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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2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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