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典
年羹尧是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进士,四十八年(1709年)二月授内阁学士,同年九月任四川巡抚,后因朝廷对西藏、青海、甘肃等地用兵,年羹尧累有功绩,迅速升官,先后任四川总督、定西将军、川陕总督、抚远将军等职。至雍正二年(1724年),集大将军、总督、太保、一等公等显赫头衔、爵位于一身的年羹尧,可谓威风八面、声势煊赫,是当时最有权势的人之一,但不久之后,就成了军中第一号“大老虎”。
据雍正三年十二月朝廷议政大臣和刑部向雍正皇帝提交的年羹尧罪状,总共有92款大罪,包括大逆罪5条,欺罔罪9条,僭越罪16条,狂悖罪13条,专擅罪6条,贪渎罪18条,侵蚀罪15条,忌刻罪6条,残忍罪4条。
这些罪状中,欺罔罪触目惊心。比如为秘书、参谋(当时称幕宾)张泰基父子、赵士河的弟弟赵淇,以及自己的哥哥年法尧等冒入军功;在西宁军前效力有功的实际上只有62人,年羹尧上报109人;将退役的王治奇冒入军功,选授安徽广德州州判。
贪渎罪中第一条是“题补官员,受谢仪四十余万两”,即收钱帮别人升官,明显属于买官卖官,40万两银子不是小数目,按米价折算,将近现在2亿元人民币。贪渎罪中明确提及收受的银子有近百万两,还有珠宝、玉器等贵重物品。
侵蚀罪状更为惊人,包括冒销四川军需160余万两,又加派银56万两;冒销西宁军需47万两;运米4万石至军前,冒销脚价(即运费)40余万两;侵用康熙六十年起至雍正三年俸工银14.9万余两……如果这些指控都属实,则贪污的钱有几百万两银子。其贪污手段多样,上述虚报滥支军费,只是其中一部分。
对年羹尧的贪腐指控是否完全属实姑且不论,但年羹尧的贪婪是不争之事实,其家产之巨足够惊人。雍正准备向他开刀前,先调动他的职务,将其从川陕总督调任杭州将军。据说,他被迫离开西安赴任杭州时,知道大祸即将临头,急忙疏散隐匿资财,用载重1300斤的骡车233辆装满财物,分赴京城、直隶、湖广、江南、四川、宁夏、山西、山东、兰州等地。仅隐匿在西安知府赵世朗家中的,就有皮箱250件、板箱等231件。另外,他在直隶各州县还置有田地近3万亩、房屋1200余间。仅在保定房产中,就藏有银5万余两、金首饰34斤、银首饰286斤,及箱、匣、包等431件。由此可知,年羹尧家产惊人,就贪腐而言,是一只“大老虎”毫无疑义。
不过,年羹尧落马,主要还不是贪腐惊人。对于专制君王来说,对军队将领的第一要求是忠诚。居功自傲,不够听话、驯服、忠诚,才是雍正处理年羹尧的主要原因。这从92款罪状的位序也可以看出来,大逆、欺罔、僭越、狂悖、专擅等罪名都比贪渎、侵蚀的罪重。按照清代法律,贪污(当时称“监守自盗仓库钱粮”)40两银子及以上,需问斩;现职官员受贿(当时叫“官吏受赃”),枉法者至80两,不枉法者至120两,要判绞监候。从贪污受贿金额来看,判年羹尧死刑是没有问题的,但雍正说,92条中年羹尧“应服极刑及立斩”的有30多条,而贪污、受贿加起来只有2条。可见,处理年羹尧这只“大老虎”,经济问题虽然也是大问题,但不是主要的。
雍正作为帝王颇有手腕,处理年羹尧,采用了肃清外围、制造舆论、逐步深入、瓮中捉鳖的办法。先是在雍正三年正月、二月,暗示各地与年羹尧有过工作关系的军政要员要切断与年羹尧的联系;进入五月后,鼓动文武大臣检举揭发年羹尧;到了七月,内阁等衙门开始上奏请诛“奸恶悖乱之逆臣,以正国法”;九月,年羹尧官邸、住宅被抄;十月至十二月,审查定案。
在处理过程中,雍正还娴熟地运用传统帝王心术。比如,表示“自古帝王之不能保全功臣者,多有鸟尽弓藏之讥”,故意降旨询问各省将军、督抚、提镇,要求他们“各秉公心,各抒己见,平情酌议,应否作何处分”。官员们揣摩圣意,纷纷上奏年羹尧的各种罪行,最终总结出92款大罪。雍正则在官员的奏折中写下朱批:“年羹尧深负朕恩,擅作威福,开贿赂之门,因种种败露,不得已执法,以为人臣负恩罔上者诫”。并宽宥年羹尧“殊死之罪”,只是“令尔自裁”,年羹尧“虽死亦当感涕也”。总之,不仅打掉了“大老虎”,还在舆论上获得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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