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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还是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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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某家办了一个养猪场,养有多头牲猪。同村的张某对之早有盗取之心,但李某在养猪场专门建了一间小屋,每晚都在小屋里睡觉,以看护养猪场,张某一直未找到下手时机。2005年5月4日深夜,张某预备了一把铁锁悄然来到李某的养猪场,先用铁锁锁住李某睡觉的房门,再偷偷地从养猪场里赶开4头牲猪。次日晨,李某起床后发现门被锁,在叫来人翻开后,才发现4头牲猪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另张某销赃后得款5300元。
   对于张某的行动应如何科罪处分,有两种不一样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张某隐秘盗取别人资产价值达5300元,已构成偷盗罪;第二种观念以为,张某为非法占有别人资产,采取了使别人不能抵抗的手法,已构成掠夺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掠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以暴力、钳制或许别的办法使别人不能抵抗,强即将公私资产抢走的行动。本案中,张某先用铁锁锁住李某睡觉的房门,然后从李某的养猪场赶开4头牲猪。如何确定张某锁门的性质,是判断张某是不是构成掠夺罪的关键。
   笔者以为,只要行动人施行了暴力、钳制或许别的办法使别人不能抵抗,强即将公私资产占有的行动,就契合掠夺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可见,行动人在以别的办法施行使被害人不能抵抗的行动时,并不以被害人知道、发觉行动人已施行了不法行动,或许对行动人的不法行动予以抵挡为条件,关键是看行动人是不是已施行了使被害人不能抵抗的行动。本案中,张某将李某锁在屋内时,李某已睡着,虽然不知晓张某已将自个锁住,但张某已施行了使李某不能抵抗的行动。也就是说,不论李某是不是知道张某已将其锁在屋内,张某的行动实践上已使李某处于不能抵抗当中。即便李某发觉有人“偷”猪,由于他的人身已被“约束”在屋内,对行动人“偷”猪的行动也无法阻挠。故张某施行的将李某锁在屋内的行动,虽然李某尚不知道,但这是张某使李某不能抵抗而将牲猪赶开的一种办法,所以张某的行动在客观方面契合掠夺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掠夺罪。
   编后:此案颇耐人寻味。张某的犯意是能偷就偷,偷不了就抢,所以先在李某睡觉的房门锁上了一把锁(假如被发现后使李某不能抵抗),最终他实践上达到了偷的意图。掠夺要以当场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别的办法使别人不知、不敢或不能抵抗为手法,假如被害人对这些手法都浑然不觉,且这些手法也未发挥作用,是不是仍构成掠夺罪,编者心存疑虑。比方,行动人携带凶器偷盗(假如被发现就使用暴力)应定掠夺仍是偷盗?期待读者宣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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