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
被处罚人:金维建,现住七里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
接阆中市国土资源局移交,经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金维建未经阆中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于2009年擅自在七里大道与塔山路交汇处(大彿寺景区入口)
东南侧50米处,修建三层建筑物。其中,第一,二层为砖混结构房屋,面积249.94平方米,第三层为钢架简易棚,面积为130
.75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为380.69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经依法调查:取得证据如下:建筑面积测绘图纸四张,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人证言两份,房屋图片两张,阆中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函一份。
行政处罚前的告知情况:201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通过邮寄、留置两种方式向金维建送达了巜调查通知书》;201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通过邮寄、留置两种方式向金维建送达了巜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金维建本人申请,于2015年7月8日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辨,保障其合法权利。
金维建本人在听证会上提供的六份证据:
“七里街道办事处新(改、扩)建房初审表”“房屋合法面积确认标准”“关于对马大芳因马哮溪国道拓宽征用原责任地所提意见的答复”“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阆中市人民法院查封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2009年3月至4月,因房屋受损需重建,
上报社区、办事处后,均告知了按程序上报审批,且没有经过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批准。因此,该证据不能认定为修建行为的合法性。其余五份证据涉及的产权面积确认、房屋拆迁、门面查封等问题均与本案无关。
金维建的代理人提出的法律时效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在巜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已经明确:“违法建筑对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
因此其代理人提出的法律时效问题是不存在的。
金维建于2009年在七里大道与塔山路交汇处(大佛寺景区入口)东南侧50米修建房屋,没有取得阆中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其行为违反了巜中华人民共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现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阆中市人民政府
或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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