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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案件审理的质量还有不足,刑事审判队伍有待充实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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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审理的质量还有不足,刑事审判队伍有待充实加强,
找刑事辩护律师发现两超”问题尚未完全解决。1、少数案件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畸重。这主要集中在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我院一审上诉抗诉案件被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中大部分就是此类案件。2、同一类型案件的定罪量刑,法院与法院之间,法官与法官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基本相同的两个案件,甲法院可能定抢劫罪,在十年以上量刑,乙法院可能定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庭审质量不高,有走过场的倾向。有的驾驭庭审能力不足,有的先定后审,有的审而不决,没有完全达到控辩式庭审所预期的效果。主审本案的法官有时候会开始就把判决书底稿写出来,如果在法庭上被告人没有提出切实有效的证据推翻控方的证据的话,那么该案就那么定了,判决书也不用修改了。这样做不但违反了程序原则,而且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认证原则,在证据还没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是不具有证明力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有的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为何构成该罪没有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去释法,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否从重、从轻亦没有分析阐明,往往造成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导致案件上诉、抗诉。
找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刑事审判力量不足,人员少,任务重,刑事审判法官经常加班加点,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刑事审判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业务水平不高,对事实认定不准,对法律理解不透;甚至有的刑事法官还存在老刑法有罪推定的老思想,知识更新很慢。有的执法能力不强,工作思路简单,工作方法单一,虽然判决结果没有错,但效果大打折扣。并没有发挥出刑事审判的功用,没有化解矛盾纠纷,达不到刑事审判的目的。超审限、超期羁押是刑事审判活动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也是违反诉讼程序较严重的问题。
找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从案件类型上看,“两超”案件主要是疑难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原因主要有:1、立法不够科学。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公诉案件一般审限是一个半月,报批延期后是两个半月,这对一般案件是合适的。但对案情特别复杂、疑难的案件就显得时间过短。有的经济案件少至十几本卷宗,多则几十上百份卷宗,想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难度较大。2、刑事审判力量缺乏。法律规定的审限是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现在实际情况是,一个审判人员手里同时有五六个案件,平均起来每个案件审理时间只有十天。3、侦查阶段收集证据、固定证据不力,证据瑕疵较多,导致案件先天不足。到审判阶段后,退补不行,宣告无罪又不能,只好协调延误时间。4、审判机制不够完善。有的案件要报告人大、政法委协调后才能下判,司法独立受行政干预;有的案件合议庭虽已合议,但审判委员会召开不及时;有的是管理脱节,造成人为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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