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王帅”案让我想起了多年前看到的这样一件新闻。 东南亚有个国家叫做菲律宾,菲律宾曾有个女总统叫阿基诺夫人。阿氏当权时,军方不断发动政变。一次政变发生后,菲国一家报纸竟发表文章说政变发生时,我们的总司令(按该国宪法规定,总统兼任国家武装部队总司令)竟然吓得钻到床底下。按理说这是最严重的诽谤了。但阿基诺总统却并不利用手中的权力制裁该报记者,而是在总统府举行记者招待会,让众记者参观她的卧室。原来她的卧室的床四周钉有挡板,人根本无法钻到床下。记者招待会后,阿基诺夫人按法律的规定,以个人的名义自行到法院起诉那个制造虚假报导的记者。以后的经过,就完全按照法律程序审理了。 网民发帖批评了一个基层几个普通干部,就构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已经到了无须按法律规定由被侵害者提起自诉,而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程度?蓬溪检方能拿出两高的司法解释来,以证明邓所发的帖子已经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以致该案无须自诉而必须公诉?
如果蓬溪检方拿不出这样的司法解释,那么他们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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