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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7126|评论: 26

[群众呼声] 老兵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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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8-16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01.jpg 20150816_070004.jpg 20150816_070029.jpg      青龙乡有我一个老同学,七十年代初去东北39军115师345当兵,因病2008年乡民政所给他办了带病回乡的优撫。今年没名其妙的取消。青尤乡有近10名取消了优撫。他们当中大多数是九六年至2002年给每月定补的于2007年被民政局转为带病回乡,这次莫须有的事实被清除了!我们应善待退伍老兵!他们的青春留在了部队,为保家卫国作出了一定贡献。把他们的诉求登出请大家看看,也要求县民政局给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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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8-16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补助费怎样解释?老兵们退伍四五十年了,要他们回部队开证明,比如说铁道兵部队早以不存在,裁军又有多少部队改编制了,再说医院住院档案要保存四五十年?简直这个乡民政所长在无理取闹!强词夺理,老兵说铁道兵部队没有了。这个所长说到铁道部去找。昏官!昏官!!昏官!!!七八十岁老人出去找证明安全你能负责!据说这些退伍老兵决心上访到底!必须弄明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6 08:36
退伍老兵应善待,慎重处理!祖国还需保卫!还要人当兵!不是几个钱的问题,而要他们心态平衡!全县取消了四五百退伍老兵的优撫!这么大的事应有政府文件。不是民政局一个函就当令件,就青龙乡退伍老兵的诉求看,乡民政所也标沒按西民函2015《18》号函处理!

发表于 2015-8-16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老兵诉求!要县民政局给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
发表于 2015-8-16 08: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爸是62年至68年当的兵当了六年兵,是高炮部队的曾经还参加过对越作战到过越南,可现在退伍方面的费用只有每月三百元左右,请问大家这是否是这个钱,请知道的说一下

发表于 2015-8-16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去找政府时,就要这证明那证明;政府要钱时,你只要是个人,他就要。人民政府,哪里是在为人民服务,就是为党为官服务!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8-16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年轻的我们2 发表于 2015-8-16 08:50
我爸是62年至68年当的兵当了六年兵,是高炮部队的曾经还参加过对越作战到过越南,可现在退伍方面的费用只有 ...

      每月优撫费2015年5月前是410元。
发表于 2015-8-16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公正的东西实在无益于人;公正的东西至少无损于人----(享·乔治)

发表于 2015-8-16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官场的争斗斗争不能影响到老百姓的正常生活,要知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发表于 2015-8-16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支持维权。不行直接起诉。

发表于 2015-8-16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老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6 19:38
凭医疗补助就能享受带病回乡,恐怕不可能,中央文件你应该好好看一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6 19:43
支持老兵依法维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6 19:46
直至弄清真象落实为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6 20:18
支持老兵为真理而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6 23:27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7 06:35
退伍老兵看来都是六七十岁,八十多岁了,对他们的关爱政府应多考虑,为今后的工作考虑!

发表于 2015-8-22 19: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为退伍老兵鸣不平!当兵还要不要人!

发表于 2015-8-22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老兵
发表于 2015-8-22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支持这个老兵和所有真正带病回乡的复员转业军人的这个诉求!
据说西充这样做是根据南充市检察院(或者法院)的一个一刀切的文件把所有2006年以后上报批准但现在复查发现手续不全(并非完全不实)的带病回乡转业军人的辅助福利全都砍掉的,只因为要平息西充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李茂事件!
说实话,有些人连兵都没有当却通过造假还要冒领国家给带病回乡转业军人发的福利补助,不但不应该而且还是违法犯罪行为!
但那些真正带病回乡的转业军人应该领取的补助福利费,却因为这个李茂事件一股脑儿的被取消了,这是完全不应该的!——这不但伤了这些当年最可爱的军人的心,而且最严重的负面影响是:以前这些“转业军人受亏待”,以后如果“国有危难还靠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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