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讯大成网、四川在线、绵阳西蜀网、《华西都市报》、《绵阳日报》、《绵阳新报》等媒体相继报道了本月初绵阳市经开区世纪星早教婴幼园被停电、锁门,近百余名儿童暴晒烈日下等待上课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转眼两周时间过去了,心中不免牵挂着当天烈日下的那群小可怜虫们。幼儿园是否已经恢复教学?事件是否已经妥善解决?孩子身心成长是否受到事件影响?遂趁周末闲暇,对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公之于众。
笔者拜读了众家媒体对此次事件的系列报道文章及所涉相关法律文书,对事件始末纠葛和当事双方态度有了初步的了解和判断,通过分析,不免倍感酸楚,无非一些权益纠纷,无非一些为谋求利益的雕虫小技,竟发展到置社会公众利益于不顾,置百余儿童及其家庭的权益于不顾,笔者不免感概:不值得!!不值得!!
怀着义愤之心,摒弃各方权益纠葛,结合各方报道及相关法律文书,笔者对事件过程做了如下还原:
2006年7月,当事人王丽与绵阳鸿越房产签订为期十年租赁合同开办绵阳世纪星早教婴幼园。合同特别约定王丽对该处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到2013年8月的七年间,双方各自履约,合作愉快,幼儿园不断发展壮大。
2013年9月初,幼儿园按约向鸿越房产缴纳下半年的房租被拒,并于2013年9月16日通知其幼儿园物业将对外公开竞价销售,要求10月25日前洽谈并办理相关手续。随后,幼儿园及时与鸿越公司联系购买,但鸿越公司拒绝与其协商销售事宜,也未进行公开竞价销售。后来得知,事实上鸿越公司早在2012年1月16日就已将该幼儿园物业出售给了第三人吕秋。世纪星早教婴幼园遂以鸿越房产公司作为被告,吕秋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涪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依法确认其对幼儿园物业享有法定优先购买权。涪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王丽胜诉,其在同等条件下对幼儿园物业享有优先购买权。
涪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书下发后,王丽依照判决书主张优先购买权,要求依法取得该处房产购买权,出资购买该处房产,被告方鸿越房产公司和第三人吕秋女士不服向绵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在7月30日二审的法庭调查中,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南京某单位出具的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其买卖合同签署时间“2012年1月16日”的黑色手写字迹与鸿越公司所提供对比检材的“2014年1月17日”黑色手写字迹形成时间为同时期。且吕秋的委托人在接受绵阳日报采访时称:当初是为了规避税收才将合同签订时间写成2012年1月的。
2015年7月初,吕秋多次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在世纪星早教婴幼园门口散发传单,宣称二审判决自己已稳操胜券,幼儿园将在只更换老板和园长的情况下继续营业,并在7月17日关停了幼儿园的电源,在供电所于7月20日下午对幼儿园供、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并恢复供电后,吕秋又趁幼儿园7月25日~8月2日放高温假时,再次对幼儿园实施了断电,同时还撬开、更换了幼儿园门锁和电表,从而造成数百儿童暴晒烈日下的悲惨故事。
笔者于昨日(8.15)走访了世纪星早教婴幼园王丽女士,王女士指出: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她就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租,在得知自身合法优先购买权被侵犯后一直通过司法渠道维权,且一审已经获得胜诉,自己正在等待终审判决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买断此处房产,还幼儿园一片宁静,继续为孩子提供快乐成长空间。对于案件审理期内吕秋恶意破坏幼儿园供电设施切断幼儿园电源扰乱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幼儿园保留进一步依法维权的权利。
事件始末一目了然,是非曲直自有公道,孰是孰非自有法律判决,笔者不敢妄加评论,但笔者心中不免一二点之不惑于众网友分享:
追根索源,引发一系列恶性事件的根源在哪里?
事件发生后引发舆论广泛报道和社会广泛关注,各方观点褒贬不一,有人谴责吕秋恶意停电导致幼儿无辜受罪,也有人指责王丽拖欠房租导致幼儿园被迫停课。笔者不禁恳请大家一起做一大胆假设,站在幼儿园园方角度,既然2006年的合同约定了租赁价格和时间,且幼儿园一直快速发展,生源稳定,自己何故无事生非主动违约?那么世纪早教婴幼园是否穷到连房租都交不起了呢?据笔者了解,世纪星早教婴幼园在绵阳属中高档定位幼儿园,2006年建园初时在园幼儿仅有不到20人,到2013年底在园人数已达近二百名,这样的经营状况交不起房租,我想经不起推敲。那么是否王丽无事生非,扰乱视听呢?我想大家都明白,一个正常运转的幼儿园无故停摆近一个月意味着什么?名誉受损,生源流失,王丽不会傻到搬起石头砸自己多年苦心经营自己的幼儿园的地步。那么真相就只有一个:鸿越房产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与王丽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明知王丽具有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有目的的将房屋产权出售给了第三人吕秋,至于何种目的,我想不言众喻。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方为何各执一词?
众所周知,一份合同的有效构成部分应该是合同主体也就是签约双方当事人,合同内容和签订时间三个基本部分,按照鸿越房产和吕秋女士的观点(摘自绵阳日报相关报道和涪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书):房屋的实际买售时间是2013年12月,只是因为逃避税收才将时间写为了2012年1月,那么,既然合同的内容已经侵犯了王丽的优先购买权且有逃税漏税的违法成分在内,合同的主体内容就应该是违法的,而且合同书面时间和实际签订时间严重不符,合同的三要素已经有两要素不成立,何来合法购买之说。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禁发问:在明知幼儿园与房产公司有前置优先购买合约的前提下,房产公司依然违约将房产出售第三方的用意何在?目的何在?这一违法合约造成近百余名儿童辍学在家,严重扰乱百余家庭正常生活,严重扰乱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是否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基于这些法律条款的任何一项,鸿越房产公司与吕秋的买售协议如何有效?鸿越房产和吕秋以逃税避税这一违法理由来佐证一份自以为合法的合同,是否能够真正站住脚?试问一个小学生能否以自己正在和别人打架没空为理由来为自己的逃课行为做掩饰?大家公道自明吧!
一些人法律意识及合约意识的淡薄,一些人鸠占鹊巢恶意侵占他人成果利益的歪曲心理,一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雕虫小技,直接导致了近百余名儿童的无辜辍学,严重扰乱了百余个家庭的正常生活,严重扰乱了合法教学机构的正常教学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引发公众对社会公正性的广泛讨论甚至质疑。笔者感概:不值得!真心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