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影视行业来说,这一条规定影响深远。众所周知,影视行业的惯常投资模式分为“风投”和“定投”(亦称“固投”)两种:“风投”即风险投资,风投投资方就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该种投资模式符合投资的本质,本身与法无悖,不存在违法风险。“定投”(“固投”)即固定回报投资,即投资方投入一定金额,约定一定期限后项目方向投资方返还投资本金并支付固定利率的收益回报。尽管在影视投资这一模式中大量存在,但其合法性一直存在较大的风险。原因在于,这种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借款行为,投资方不承担项目风险,项目方到期还本付息。按照中央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因此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认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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