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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论坛] 法律解读:天津爆炸受损房屋的赔偿及房屋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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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1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解读:天津爆炸受损房屋的赔偿及房屋保险问题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天津滨海新区第五大街与跃进路交叉口一处集装箱码头化学品仓库发生爆炸,爆炸物品是集装箱内的易燃易爆物品。

一、爆炸事故致使房屋财产受损的责任主体

1、爆炸事故致使房屋财产受损赔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根据目前媒体的报道,爆炸事故尚未完全定性,但可以初步确定为危险化学品仓库引发了爆炸事故的发生。在此情形下,因爆炸事故致使房屋受损的损害赔偿应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凡是在本次事故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主张赔偿。毋庸置疑,事故发生单位作为是第一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包括对爆炸物存贮、运输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以及爆炸物的所有者等。

2、政府对受损房屋没有回购义务

部分受本次事故影响的房屋业主提出由国家回购受损房屋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回购是发生在买卖双方进行商业买卖的基础上的。首先买卖双方并没有关于“房屋在意外事件情况下毁损灭失由政府无条件回购的约定”,其次,法律也没有相关政府回购因意外事件受损房屋的规定,所以政府没有义务回购受损房屋。损害房屋责任方多是对房屋做修缮及货币补偿性赔偿,而在特别重大事故中,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提供扶持性支持,帮助困难居民进行房屋修缮,与商业银行贷款延期偿还等。

二、保险索赔应以《保险合同》及《保险法》为依据

本次爆炸事故中主要涉及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财产保险当中,火灾、爆炸一般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基本责任。投保了保险的企业、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情况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向责任方进行代位追偿。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三、爆炸事故涉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房屋及财产受损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相关责任人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责任人在同时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向受害方赔偿,然后再去缴费政府罚款或者刑事罚金。

本文作者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胡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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