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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邻居侵占宅基地 母子维权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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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2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成员所共同共有的一项权利,一家庭成员死亡,曾与其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成员的共有权岂能消灭?近日,潢川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纠纷案,判决非法侵害宅基地使用权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恢复原状并返还财产。
    宋某与丈夫陈某于1982年结婚,两年后生育一子小陈,陈某于1997年去世。1990年,90722.com/duqiuwang/宋某一家以丈夫陈某的名义向潢川县人民政府申请了位于潢川县城关爱国村的宅基地一处,该宅基地紧邻被告宅基地西边。潢川县人民政府于同年向陈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陈某去世后,宋某及其子也未向村民组申请过其他宅基地。该宅基地后被宋某某栽种了杨树,宋某及其子要求宋某某将杨树移走,在宅基地上建房时遭拒,遂诉至潢川法院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宅基地恢复原状并退还给二原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享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只要农民家庭成员延续作为集体成员,就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然二原告出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系原告宋某的丈夫陈某的名字,但二原告系陈某的家庭成员,户籍均在潢川县城关爱国村。且三人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组只拥有该一处宅基地,故在陈某去世后二原告可对该宅基地继续进行使用。被告未经二原告许可,侵占原告宅基地种植林木的行为是错误的,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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