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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修刑九草案: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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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5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网北京8月24日电(刘茸)今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刑九草案)三次审议稿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如果该草案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获通过,这将是刑法自2011年5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又一次的重大修改。

在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建议下,此次刑九草案三审稿将闲置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谓“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的减刑幅度。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缓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其实际执行刑期最短不能少于二十年。

但为了防止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三审稿增加了“终身监禁”规定,即对于此类罪犯,法院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期时,可以同时决定对其期满后终身监禁,不得再进一步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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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5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真应该有个终身监禁(现在的无期徒刑,基本都减成了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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