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同在四川省的上市公司科伦药业(002422)和泸天化(000912)相似之处貌似并不多,但《投资快报》记者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二者均因虚假陈述被证监部门行政处罚,均面临着可能到来的投资者索赔潮,而管辖法院则同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是股民的“福地”,曾有股民成功索赔案例。 科伦药业一错再错两领罚单 2014年6月4日晚,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业,证券代码:002422)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9号)。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科伦药业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科伦药业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不真实。(二)科伦药业《2010年年度报告》和《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证监会决定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有关高管也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这个处罚是开始,但并不是结束。 科伦药业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又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科伦药业与成都久易、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构成关联关系,公司未按照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同时双方签订了金额巨大的合同,导致《2011年年度报告》和《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四川证监局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刘革新、程志鹏等高管给予相应的处罚。 泸天化超三亿担保未及时披露受罚 2014年6月25日晚,泸天化(000912)公告称,公司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对公司因涉嫌对外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事项予以立案调查。 2014年9月4日,泸天化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而被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定泸天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3年12月27日,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署《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九禾股份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3.3亿元定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信托借款3.135亿元提供质押担保。对于上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事项,泸天化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30日才在2013年年报中予以披露。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对泸天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受损失股民可起诉索赔损失计算较为复杂 刘国华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公司公告、司法解释等资料,因科伦药业多次虚假陈述且多次受罚,故多个时间段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刘国华律师认为,在2011年3月15日到2013年5月4日之间买入科伦药业,并且在2013年5月4日之后卖出后继续持有;在2012年3月27日至2014年4月15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4年4月1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办理索赔事宜。 在2013年12月27日到201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泸天化股票,且在201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办理索赔事宜。 刘国华律师特别提醒到,由于索赔额和实际帐户往往有较大区别,很可能帐户实际盈利却符合索赔条件,计算可说较为复杂。为避免错失索赔良机,符合买卖时间段的投资者可联系专业律师代为计算损失。 根据科伦药业、泸天化股价走势,有相当多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但目前维权人数较少。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符合索赔条件,有些投资者则担心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权成本高企,导致得不偿失,索赔并不积极。刘国华律师表示无须过于担心,目前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 起诉需要准备的材料 上述二案的管辖法院均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刘国华律师曾代理了成都中院办理的的中小股民诉五粮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期间法官展现了足够的专业性和耐心,案件在2014年下半年顺利调解,五粮液向141名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344万元,赔偿原告因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损失。这是2014年度投资者获赔金额最大的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这无疑有助于股民增强依法维权的信心。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科伦药业”、“泸天化”股票打印至今)、手机及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来源:投资快报)[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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