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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新闻] (9月2日)七原告诉县政府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在中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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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成兵、杨丰文 、王成林、杨维登、杨丰敏、陈国立、孙忠述等七原告

      诉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案

                代理词-----胡代国  2015.9.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本人依法接受王成兵等七原告(下称原告)的委托,现在就原告与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下称被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合并审理案双方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下面以原告王成兵为例,其余六原告诉讼请求一样,只是请求面积、金额不同。

原告请求:1、 判决被告向原告增加支付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费42400元;  2、对还房余下面积132.54平方米应增加补偿费389012元;  3、判决被告向原告增加支付拆迁过渡费元137725元;   4、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安岳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认为:一是本次原告起诉的是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合同甲方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变更后的安岳县龙台发展区工作委员会,是法院立案庭指定变更为安岳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指定安岳县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的理由是前述管委会都是安岳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安岳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接石桥铺镇秀才村6、7、10社拆迁安置补偿方面的工作也是县人民政府的安排指派,二者之间是上下级关系;三是不管是前管委会还是变更后的工作委员还是国土局承接,凡是拆迁安置补偿中出现的遗留问题都应当是由县人民政府解决;四是如果如答辩人所辩称的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建设管理委员会不具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工作职能,不具备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题资格,那么,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原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属于无效合同,安岳县人民政府就应当恢复原告房屋的原貌或者按照现行市场价赔偿原告房屋的各种损失;五是甲方安岳县工业园管委会变成龙台发展区工作委员会再变成由国土局承接农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并告知原告,其行为是单方变更合同主体资格的行为,与原告无关,原告只认县人民政府。根据前述几点理由,原告坚持认为安岳县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的诉求只有县人民政府才有权有能力解决。被告答辩的目的推来推去无非是推卸责任,不愿解决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键的问题是原告的四项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该不该解决?下面以王成兵的拆迁安置补偿为例予以说明:

2008年11月16日,因安岳县人民政府征地修建工业园区,被告所属安岳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合同甲方与原告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按照2001年安岳县人民政府第136号补偿标准【实际是1997左右的标准】,对原告住房合法面积212.54平方米进行补偿。补偿价分别为180元、  160元、140元。根据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四川省委省政府【2005】第12号文件的规定,农房拆迁,第一,应当先安置后拆迁;第二,拆迁农民房屋,还房要“对等略好”,应当按照市场价进行安置补偿,保证被拆迁农民原有生活质量不下降。但是,由于被告执行国家行政法规不力,导致原告房屋拆除七年即2014  年下半年才划地给原告建住房。2015年,原告的住房还在修建之中 。此时的建房成本价已经上升至每平方米1000元左右。周边的房屋市场价也由当年的每平方米500元左右上升到每平方米4000元左右。所以,原告根据川府函【2012】88号文件资阳附件2【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要求被告将安置80平方米的补偿费单价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80元增加到每平方米750元,即增加为42400元=80平方米X(750-180)元/平方米.

    原告住房拆迁总面积212.54平方米 还房面积80平方米(见门市基础公示表),余下面积132.54平方米,应当按照收购价3096元(见关于《安岳县城镇(乡)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相关条款及具体问题处理的解释第六条及被告出示的赵应伟的房屋安置协议第二页)减去原补偿价收购。共计389012 元=(3096-160)元/平方米X132.54平方米

原告的住房被拆除后,政府制定临时地点,由被拆迁户自己利用原拆除房屋的部分废料加上购买新材料修建有矮又小的临时房过渡,在修过渡房时,政府给每人100元作为修建过渡房的费用。拆迁协议载明:政府补偿过渡费为6个月X1.3元月/X12平方米/人。但是,这一过渡期从2008年到至今长达七年96个月以上。

按照《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规定,被告还应当补偿原告过渡费137725元=7.20元/月每平方米X212.54平方米X90月(按八年计算96月,减去已经支付的6月)。     

根据安岳县人民政府近年来的规定和实际操作,拆迁房屋选择还房安置的过渡费标准按照安置人口计算,前12个月为每人每月260元,超过12个月的,按照每人每月390元(相当于260元的1.5倍);

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一)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二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三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根据《安岳县城镇(乡)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并采取住房或货币方式予以补偿安置。

选择住房补偿安置的,按每人40平方米的住房建筑面积补偿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本条第二款住房补偿安置标准,以提供的补偿安置住房综合建造价格上浮20%计算补偿安置金额------【3096元/平方米】。(土建成本价格为1740元/平方米,综合建造价格为2580元/平方米),

根据安岳县人民政府、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安岳县城镇(乡)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相关条款及具体问题处理的解释

八、《办法》中所称土建成本价、商品房的综合建造价标准,县城规划区暂按现行标准执行(土建成本价格为1740元/平方米,综合建造价格为2580元/平方米),其他乡镇以公布的标准执行。以后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原告新修房屋320平方米,按价值100万元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七条约定,违约金按安置还房总价的5%计算,被告应当给付违约金50000元。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性质
国家行政法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据此,被拆迁人有权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采取不同补偿方式分别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是不同的。

  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协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被拆迁人以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代价,取得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而拆迁人则是以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为对价,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一次性了断的补偿方式。这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由此发生纠纷的,可使用买卖合同的法定规则予以处理。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补偿方式显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来看,拆迁人的义务是以自行建造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被拆迁人,以此为对价而取得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人则以丧失其所拥有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为对价,来换取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多退少补。这就是说拆迁人以异地或者原地在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所有权。

由上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们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

互易分为一般互易与补足价金的互易。一般互易就是双方当事人互相交付给对方财产并转移财产权利。补足价金的互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转移财产权,而对方除转移财产权外并应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充互换物之间的差价。从拆迁实践看,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补足价金的互易合同。互易合同虽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合同法第175条对互易合同适用法律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代理人胡代国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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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2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拆迁实践看,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补足价金的互易合同。互易合同虽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合同法第175条对互易合同适用法律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发表于 2015-9-5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互易合同虽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合同法第175条对互易合同适用法律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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